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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技術成熟、成本效益、均衡發展、帶動產業、電價可接受」原則,達成再生能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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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聞

再生能源條例草案初審通過

  • 發佈日期:2018/4/19
  • 資料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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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9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二○二五年的發電裝置容量應達二七○○萬瓩,且每兩年應檢討一次。

屋頂太陽能發電設備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資料照)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歷經三次會議的冗長討論,昨日終於初審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因國民黨團多有意見,相關條文須以兩案併陳的方式交付協商。

初審通過草案,納入利用既有水利設施、裝置未達兩萬瓩的小型水力發電設施;兩千瓩以下的微型綠電設施,直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以提升審查效率。

對於未來的發電目標。草案明定每兩年進行滾動式檢討,二○二○年的發電裝置容量目標為一○八○萬瓩、二○二五年達二七○○萬瓩以上。不過國民黨立委王惠美質疑,何不載明兩成?經濟部能源局長林全能答覆,換算成具體容量才知政府的目標,只看發電比例是會變動的,政府一定會盡最大的努力來推動。

國民黨立委孔文吉因此提案,載明兩成的發電占比;另也提案增列「咎責條款」,若屆時的綠能裝置量未達到八成,應有罰則。

草案規定,經濟部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補助、輔導再生能源。一定容量以上的用電大戶,應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未依規定辦理者,則需繳納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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