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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技術成熟、成本效益、均衡發展、帶動產業、電價可接受」原則,達成再生能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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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動態

《焦點》亞太再生能源政策發展概述

  • 發佈日期:201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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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再生能源政策發展概述

GlobalData Power於2017年5月發布最新一期的亞太再生能源政策手冊(Asia Pacific Renewable Energy Policy Handbook , 2017) [連結1]及APEC於2016年發布的APEC Energy Demand and Supply Outlook 6th Edition[連結2],分析亞太地區15個國家的再生能源發展策略概況。由報告資料顯示,在亞太地區各國都有規劃再生能源發展目標,除了以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比率作為設定目標值,部份國家會以再生能源占初級能源消費占比為設定目標,如以再生能源發電量比例而言,目標區間普遍位於20至25%,若以初級能源占比來看,目標區間落於20%以下。另外,少數國家則以再生能源設置量來做為推動目標之設定,如新加坡、印度、菲律賓及巴基斯坦等即是用設置量為目標值。

亞太地區各國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設定模式(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在全球各國再生能源政策,大部份以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IT制度)及固定電量收購制度(RPS制度)為主要推動制度,另外會搭配其他配套性的機制,如稅賦減免、再生能源憑證(RECs)、再生能源競標機制等措施。在亞太地區再生能源推動政策中[表2],除了紐西蘭、新加坡及南韓外,大部分國家採行固定價格收購制度(FIT制度),少部分國家採行FIT與RPS雙軌機制,如印度(視各省及聯邦不同,有所差異)與中國(尚未實施,但已規劃中),另外其他常見的配套制度,如淨電力回購、稅賦減免及獎勵補助等都散見在亞太國家政策當中。早年各國為了大力推動再生能源,普遍採行較具吸引力的FIT機制,FIT係以固定收購電價方式,並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收購再生能源電力,如印度的聯邦政府在2010年推動尼赫魯國家太陽能計畫(Jawaharlal Nehru National Solar Mission, JNNSM)並配合FIT制度,其次年太陽光電設置量由原50MW快速增至1,000MW,顯見政策措施對於當地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性。但因採固定電價機制,政府需要補貼收購電價與市場平均電價之差額,此機制容易造成政府的財政沉重,近年各國紛紛在討論是否調整再生能源推動制度,將FIT轉為RPS制度,或是差額補貼制度(Feed-in premium)[註1],如中國規劃在2年內將落實FIT與RPS雙軌制度。但也有國家因為加速再生能源發展,在原RPS制度外增加FIT制度,以強化再生能源政策力道,如南韓在新任總統上任後,即著手規劃推動RPS與FIT雙軌推動之可行性研究。本文另蒐集亞太地區主要國家發展資訊(澳大利亞、中國大陸、日本、南韓及印度等),進行再生能源推動政策概況說明:

亞太地區常見之再生能源推動措施(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澳洲:

在2009年澳洲首次提出再生能源推動目標,設定在2020年達成再生能源發電占比達總電力供應量的23.5%。而近年因太陽光電設置成本的降低,及澳洲自然環境相當適合太陽能的發展,因此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共同推動太陽能家庭與社區計畫,鼓勵家戶於自家屋頂建置太陽光電設施。另外在2016年底,澳洲的再生能源署(ARENA)宣布將提供9170萬澳元,分作12個推動計畫,用以發展澳洲的太陽光電與太陽熱能利用,整體再生能源政策將朝向太陽熱能發電(CSP)及儲能系統建置來發展,預計到2050年澳洲太陽能發電將滿足全澳大利亞29%的電力需求,並簽訂巴黎協定(COP21),承諾在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將較2005年下降26~28%。
澳洲目前主要採行FIT機制,但施行對象限定為小容量的設置者,如住家或商辦等,且機制會因為不同的省或州,在收購方式或收購年限上有所差異,例如在新南威爾斯收購年限為7年,但南澳則收購年限達20年。或是部份地區(如西澳)採行淨電力回購(Net FIT),而部分地區採行全額收購機制的FIT(如澳洲首都特區)。但近年,因為澳洲部份地區太陽光電發電成本已與市售電力同價,甚至低於當地的市電,因此大部分的省份陸續終止FIT獎勵措施,已參與FIT獎勵方案的發電戶,除維持簽約時的收購保障外,部份州政府依據當地情況,著手調整原本的收購年限,或降低原簽訂收購費率。另外,澳洲也推行再生能源憑證(RECs),要求傳統發電業者應按其發電度數購買定額的再生能源憑證。

澳洲再生能源推動目標(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的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主要依循著每五年一期的經濟發展計畫架構而定,近年因中國主要都市深受霾害等迫害,政府相當積極的發展再生能源,並大幅刪減老舊燃煤電廠的運作。在2016年的巴黎協定中承諾,將於2030年時(以2005年為基準年),設定中國大陸溫室氣體排放減少60-65%之目標。若依據中國大陸最新的十三五規劃,在2017年下半年度推動再生能源憑證制度,並於2018年推動RPS機制,預計在2021年時,能提升非化石能源比例至15%,同時設定再生能源發展目標為775GW(風力發電250GW、太陽光電150GW、水力發電380GW),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將減少18%。

因中國大陸未來經濟發展遲緩的關係,推測至2035年時中國大陸的年均經濟成長速度約落在5%以下,但中國大陸的經濟型態也從過去能源密集度高的產業轉型成為商業或服務業等形式,而中國大陸能源結構,預估2035年煤炭將占總能源需求45%以下,而水力、再生能源及核能等低碳能源的占比將達總能源需求25%,整體而言,中國大陸未來傳統能源(石油、燃煤)將呈現下滑或持平的發展,而低碳能源則會有大幅度的成長。

中國大陸再生能源推動目標(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日本:

在福島核災後,日本政府重新檢視全日本電力供應系統,發現日本電力系統及電力部門需要改革,為此日本政府自核災後,大力推動再生能源建置,希望能填補福島核災後核能電力缺口,並於2012年推動FIT制度,鼓勵民眾設置再生能源設施,設定在2030年再生能源電力供應能占總電力供應量的22-24%,並簽訂巴黎協定(COP21),承諾在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將較2013年下降26%。除了推動FIT制度外,日本也推行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用以鼓勵電力公司及企業能支持並認購再生能源電力。日本近年因施行高費率的FIT機制,讓設置量快速成長,但也造成鉅額補助支出,因此自2017年度起,日本政府但著手導入太陽光電競標機制並削減FIT費率,希望能提高太陽光電設置並減少補助支出的負擔。

日本希望能加速再生能源的導入,提高日本能源自給率的比例,減少化石能源的進口份額,因此在エネルギー白書2017[連結4]提出幾項策略,如強化低碳能源相關技術研究、發展具有開發潛力的新能源技術、積極建置大型儲電系統等推動策略。透過整體的策略規劃,希望打造適宜發展再生能源的環境,並減少高占比再生能源對電力系統的衝擊。

日本再生能源推動目標(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南韓:

南韓為維持出口的競爭力,長期維持低電價政策,但也導致國內高耗能產業成長迅速。當福島事件後,南韓政府重新檢視國家能源結構,為減少核能的使用,龐大的電力需求轉向由火力發電取代,造成溫室氣體排放更為惡化。因此,南韓政府於2014年提出新的國家能源規劃,主要策略為降低能源需求,導入超超臨界燃煤電廠與碳捕捉技術等,並宣示至2035年時仍要維持核能發電裝置容量占比達總裝置容量22-29%。因為南韓政府所宣示的政策策略是維持傳統能源供應,持續保持低電價的政策,造成南韓對重視發展再生能源的程度不如鄰近國家。南韓簽訂巴黎協定(COP21),承諾在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將較2015年下降37%。

在2017年新任總統文在寅上任後,考量大眾對於核能安全的疑慮及燃煤發電的空氣污染,新政府在能源政策出現大轉彎,未來政策將以環保為中心,希望到2030年將天然氣的發電比重由18%提升至27%。並強化以氫氣為主的再生能源使用比例,由5%增加至20%。在核電政策方面,將全面停止新建核電廠計畫,在40年內逐步將所有反應爐除役。

南韓再生能源推動目標(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印度:

印度目前電力相關基礎設施不健全,因此印度當局積極想透過發展再生能源,進而完善當地的電力基礎設施,在印度的五年計劃(2017-2022,十五計劃)當中,希望將太陽光電的設置量由20GW提升至100GW,並積極發展風力發電、小水力發電、生質能發電等各項再生能源,例如在風力發電方面,提供進口設備租稅減免的優惠,鼓勵地方政府提供風力發電的低利貸款服務,印度以RPS機制作為主要推動政策,並在2010年導入再生能源憑證制度(REC),要求售電公司需購買一定額度的REC憑證(額度由印度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核定),進而鼓勵無法取得再生能源電力的售電公司也能共同負擔發展再生能源之義務,在巴黎協定(COP21)中,印度承諾在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將較2005年下降33~35%。

另外印度政府除了推動再生能源發電,也積極地發展微電網設施,用以滿足過去電網無法涵蓋的地區之用電需求。在2016年印度仍有超過2.4億人無電可用,主要集中在農村地區。而已架設電網的地區,則經常面臨停電的困擾,約有1億人每天只僅有4小時不到的用電時間。因此印度政府利用小型太陽能或再生能源,並與柴油發電併聯,形成一個微電網系統,作為傳統電網無法到達的偏遠地區之電力解決方案。而印度再生能源部(The Ministry of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MNRE)於2016年6月發布「以再生能源為基礎的微電網發展政策草案(Draft National Policy on RE based Mini/Micro Grids)」,規劃在未來五年內設置10,000個微電網(Micro Grid)/迷你電網(Mini Grid),再生能源總安裝容量達500MW。

印度再生能源推動目標(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另APEC Energy Demand and Supply Outlook 6th Edition[連結2]指出,亞太地區自1990年以來電力需求已成長了70%,預估未來中國及東南亞地區電力需求將翻倍成長,兩地區的電力需求也將占去APEC整體國家1/10的份額。在過去20年當中,亞太地區的能源供應約有70%來自不環保的化石能源,而化石能源價格除容易到國際情勢而產生波動,使用過程也容易造成空氣及環境的污染。因此亞太各國開始正視大量的電力需求,對於環境所帶來的影響,並採取促進能源效率提升及低碳技術的能源措施,確保APEC各國的電力系統是可永續發展的。

亞太地區1990年電力需求成長70%;中國及東南亞電力占APEC整體國家1/10(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美國在2014年APEC能源工作組第47次會議上提出,設定在2030年前達到再生能源占總能源結構的比例倍增的區域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以加速再生能源之應用。而這建議也獲得各國領袖同意,表示亞太地區在2030年將達到再生能源使用量倍增的目標(以2010年為基準年)。

根據APEC Energy Demand and Supply Outlook 6th Edition的預測,2013年APEC國家總裝置容量合計達3,563GW,預估2030年將達到5,456GW、2040年將達到6,237GW,其中非水力發電的再生能源將由2013年的8%成長至20%,估計APEC各國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比例將達34%。

2013至2040年APEC國家總裝置容量預測(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在此一目標基礎下,亞太各國應持續且大力的推動再生能源。目前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新增速度最快的地區即為亞太地區(中國大陸是全球成長速度最快的再生能源發展國),考量亞太地區已訂定再生能源倍增的目標,且各國再生能源推動上也紛紛設定各自的發展目標,再者亞太地區許多國家為經濟成長中國家,電力供給的缺口將日益增加,龐大的發電機組建置需求,也將加速再生能源設置速度[連結5]。

從現在起,再生能源將是亞太地區各國家致力發展的能源類別,而臺灣也依據我國可開發潛力的再生能源,擬定中長期推動目標,並針對各項再生能源擬定推動政策,規劃在2025年能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使再生能源發電量占比達到總發電量占比20%,一同呼應亞太地區的再生能源發展。但再生能源的推動,除了政策的支持外,也需要人民的努力,於再生能源設置成本逐漸降低之時,大家也應同心協力一同設置再生能源,早日達成我國及亞太地區的再生能源目標。

知識小百科

[註1]

FIP機制,為FIT的變形體,FIT採行固定電價收購模式,但FIP則由再生能源發電業於電力市場中售電,售電者則除了在電力市場上賣電的收益外,還可以獲得電力現貨價格之外的補貼,FIP主要分成三種模式,分別為:(1)固定收購價格補貼,售電者除在電力市場上販售外,還可以獲得政府額外的固定額度的售電補貼;(2)固定收購價格差額補貼,售電者在電力市場上販售,政府會設定售電價格的上限與下限,售電業者販售的電價不得低於此區間,落低於區間者,政府提供額外費率補貼,高於此區間者要返還超額的售電收益;(3)固定收購價格差額,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於電力市場上販售再生能源電力,販售價格依循市場波動,另外在由政府提供額外費率補貼,作為再生能源發電獎勵。

資料來源:
[連結1] Asia Pacific Renewable Energy Policy Handbook 2017,GlobalData Power
[連結2] APEC Energy Demand and Supply Outlook 6th Edition,APEC
[連結3]IEA/IRENA Global Renewable Energy Policies and Measures Database,IEA 
[連結4]エネルギー白書2017,日本經產省資源能源廳
[連結5]APEC能源國際合作資訊網
[連結6]http://climateactiontracker.org/ind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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