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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鏡德英/公民電廠 讓漁電共生多贏

  • 發佈日期:2022/9/7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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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7 00:19 聯合報/ 徐世勳/台灣產業關聯學會名譽理事長、台大農經系前系主任兼所長(台北市)

泓德能源與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合作,位於台南潟湖的漁電共生政府示範案場。記者簡永祥/攝影

日昨太陽能業者向陽集團投資漁電共生的大筆聯貸案,獲行政院副院長、農委會及經濟部的大力支持,顯示「漁電共生」已被視為在不損害農地、確保糧食安全的前提下,未來開發零碳電力技術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

目前我國漁電共生的經營模式主要分為兩類:「自行建置」模式及「廠商承包」模式。「自行建置」模式為養殖業者自行出資建置光電設施,其光電收益為養殖業者所獨有,但由於偏遠地區缺乏饋線,僅能實現自用自發,不能躉售;加上初期投入資金龐大、申請程序繁雜且行政管理單位標準不一、地主與養殖業者對於光電不熟悉、可能增加養殖風險等種種因素,使得「自行建置」模式並不普遍。

「廠商承包」是以太陽能發電為目的成立的「特殊目的項目公司」,向養殖業者或地主承租魚塭並提供租金,光電收益則為廠商所獨有,為目前我國漁電共生的主要經營模式。不過,在此模式下,大部分廠商多不願與原本的養殖業者合作以實行「養殖事實」,導致養殖業者權益受損,參與率低;且光電廠商無養殖專業人才、不熟悉養殖實務操作,導致地主及養殖業者對於廠商的信任度低。另外,少數業者直接將廢棄物填埋至魚塭,而引發「滅魚」疑慮,浮濫設置亦有破壞生態景觀的「鄰避」設施之虞。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其實,我國還可以借鏡德國和英國推廣「公民電廠」的成功經驗,發展漁電共生與公民電廠的整合模式,以平等互惠的利益關係,結合養殖業者、地主、光電業者與社區民眾等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創造漁電共生之新價值。

公民電廠須符合由社區民眾參與出資入股且收益共享,並回饋地方公共服務與公益用途,敦親睦鄰,增加在地支持度,此已成為全球能源轉型和區域化能源安全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若以公司模式開發公民電廠,養殖業者、地主、社區民眾與廠商以入股方式合作,可使其利益更趨平衡,有效降低養殖業者與光電業者的還本期,減少雙方的利益衝突。

此外,養殖業者、社區民眾與光電業者的通力合作也可促進發電規模擴大,有效推動我國零碳電力再生能源的持續發展。此整合模式透過發電容量的增長,可以解決饋線及升壓站缺乏的問題。若再透過智慧微型電網系統在區域內自主管理發電、儲能、負載與併接,則可提供當地社區電力,避免停電所造成的不便。

誠如宏碁集團創辦人施振榮畢生所倡導的「王道思維」,創造價值必須建立在利益平衡的有效機制上。「公民電廠」的合作夥伴關係才有可能讓養殖業者、地主、社區民眾與廠商大家攜手共創價值,永續經營,共築漁電共生之新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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