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前瞻永續台灣

依「技術成熟、成本效益、均衡發展、帶動產業、電價可接受」原則,達成再生能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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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主題論壇/溫麗琪 清楚揭露環境資訊

  • 發佈日期:2022/8/16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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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6 01:14 經濟日報/ 記者夏淑賢/台北報導

中華經濟研究院主任溫麗琪 元大金/提供

中華經濟研究院主任溫麗琪指出,推動永續轉型的核心力量,以金融機構所發揮的ESG思維最受重視。在永續金融架構中,企業需要清楚揭露經濟活動的環境資訊,才能讓金融機構清楚辨別永續經濟活動,進而決定永續資金的流向;而金融機構也須揭露自身金融商品的相關永續資訊,提供給投資人做為購買永續金融商品的參考。

也就是說,金融機構透過資金的流向對永續做出貢獻,並藉由企業及金融機構的攜手合作,讓永續金融發揮影響力、是經濟活動根本轉型的關鍵。

這兩年,金管會繼提出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之後,去年底又規範銀行與保險業者在2023年6月前,要完成「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再加上國際碳邊境調整機制、碳定價等政策的推動下,很多企業似乎「碳焦慮」起來。

事實上,從各國所提出的綠色新政,可清楚知道環境資訊的揭露已經是明確的政策要求,也是未來經濟活動中重要的一環,企業需要及早準備。

溫麗琪表示,同樣的,金融機構的資訊揭露更能發揮影響力。歐盟在金融端透過《永續金融揭露規則》(Sustainable Finance Disclosure Regulation ,SFDR),要求歐盟所有金融市場參與者,包含投資機構資產管理與基金經理人、信貸機構及保險公司、另類投資基金等,須揭露ESG決策的相關資訊,以提高金融市場在永續性資訊的透明程度,並確保消費者在購買永續金融產品上能有更多依據,整體影響力的擴及性更高。

她指出,台灣金融界過去的永續資金大多聚焦於再生能源、碳捕獲與封存等技術項目,如今,再生能源金融已經明顯有了市場規模和相關發展,然而長期以來,也因為轉型市場需求不足,一直無法真正有效發揮金流的影響力。

如今,在歐盟永續分類法為各項經濟活動界定出明確的永續標準後,金融機構開始得以根據企業所揭露的資訊,投資於製造、運輸、建築等轉型的經濟活動,進而擴大金流的影響力。

因此,在分類法的引領之下,全球永續金融政策的發展逐漸完善,而如何符合永續分類標準並清楚揭露環境資訊,也成為了企業及金融機構未來在轉型過程中,不可忽略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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