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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協金辦法 新增離岸風電提撥比例

  • 發佈日期:2022/6/8
  •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 點閱次數:289次
2022.06.08 工商時報 馮建棨 

經濟部指出,本次電協金辦法修正,規範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比例及其相關規定。圖/本報資料照

經濟部7日發布修正電力開發協助金(電協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依據電業法規定,電業除訴求穩定營運外,營運期間應每年提撥電協金,每度提撥0.018元,所提撥電協金區分為補助型70%及專案型30%,將運用在地方漁會推動漁村經濟發展。

經濟部指出,本次電協金辦法修正,增訂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比例及強化漁會運用監督機制等相關規定,讓離岸風電發展也挹注和諧發展元素。

經濟部補充,現行電協金辦法於2019年4月發布,不過訂定初期尚未訂有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相關規定,為配合離岸風電發展並提升周邊地區發展及居民福祉,本次增訂條文,規範離岸風力發電設施提撥電協金比例及其相關規定,以及強化電協金運用管理與監督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這次新增內容,要求離岸風力發電業者按前一年度生產電力度數,每度提撥0.018元,所提撥電協金區分為補助型70%及專案型電協金30%。其中,補助型電協金占比70%,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占總電協金的10.5%,發電設施所在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漁會占38.5%,陸域變壓(開閉)設施所在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占21%。

經濟部說,漁會獲配補助型電協金應開立漁會電協金帳戶存管,由漁會設置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查電協金運用規劃,並明定漁會補助型電協金運用規劃,應將促進當地漁業共存共榮納入考量,電協金款項半數以上作為補助實際從事漁業之漁民生計、辦理沿岸及魚礁漁業資源復育,或推動漁村經濟發展之用。

經濟部能源局補充,未來新設置的離岸風電開發都需依規定繳交,至於目前已完工商轉或正在設置中的風場,如已訂有相關書面規定者可從其規定。希望透過電協金修正後,強化漁會電協金運用於漁民相關指定用途,促使離岸風電開發業者、地方政府以及當地居民和諧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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