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前瞻永續台灣

依「技術成熟、成本效益、均衡發展、帶動產業、電價可接受」原則,達成再生能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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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焦點新聞

多元彈性措施 穩健發展綠能

  • 發佈日期:2019/5/31
  •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 點閱次數:1048次

2019-05-30 09:25經濟日報 劉靜君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在今(108)年4月經立法院完成三讀,並於5月1日公布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是從該法自98年公布施行至今,首次進行整體檢視修正,多方納入再生能源發展實務、電業法修正後電力市場現況、綠能多元市場發展及擴大全民參與等面向考量所進行修正。

由於此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修正方向,雖仍朝鼓勵民間投資再生能源設備,以長期固定保障收購誘因的電能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s, FIT)為核心,但也同時與「電業法」(於106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採取的直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自行設置電源線,直接聯結用戶供應電能)或轉供(指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售電業,透過輸配電業所設置電力網來傳輸電能)制度一起併行,讓再生能源發電業得選擇用直供或轉供方式售電給用戶,而不再限於透過現行電能躉購制度,只能將其所生產的電能躉售予台電公司。但此一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多元選擇電能銷售方式,也同時保障再生能源發電業所適用的躉購費率,讓市場能靈活操作,也給予再生能源發電業與電力消費者自由選擇的空間,其用意並非讓利給業者,而是在多元且競爭的市場機制下,由消費者選擇其所使用電力的來源及價格,並創造業者間良性競爭,加速精進其發電技術及效率。

另外,依修正公布之「電業法」,採「綠能先行」為原則,也給予再生能源許多優惠措施,賦予更多元彈性的發展空間,透過前述相關法制措施,將可逐步穩健推動我國再生能源的長期發展。

三大主軸 推進能源轉型
進一步檢視,「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當中順應國內法規及實務推動各項修正內容,可歸納為「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因應電業法修正」及「擴大全民參與」三大主軸:

1.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
以裝置容量2,000瓩做為分級分流,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協力審查再生能源申設案件以達簡政便民。
由利用圳路的川流式水力發電,修正擴大獎勵範疇為利用圳路及既有水利設施,如設置未達20,000瓩的小水力發電系統皆納入獎勵範圍。

參考實務面簡化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運作模式,並刪除最低化石燃料費率規定。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由1,000萬瓩提高至2,700萬瓩以上。

2.因應電業法修正
配合「電業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轉供等經營型態,保障其電能轉為躉購時所適用之費率。強化併網及作業彈性,業者得單獨或共同設置變電站及引接線路。適用簡化程序容量,由未達500瓩放寬至2,000瓩。
3.擴大全民參與
除由政府帶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外,增訂為推廣及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就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地區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儲能設備,提供示範獎勵。
有關上述「擴大全民參與」修正主軸中,條例增訂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義務規定,是希望促使企業善盡企業責任,故於條例當中規範用電大戶可自行設置、提供場所供人設置、設置儲能設備、購買綠電及憑證等彈性機制,但也同時考量到部分用電大戶在實務上仍可能無法達成義務,因此也可透過繳納代金方式來滿足其義務,且該代金還能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另外,桃園市、臺中市及臺南市等部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條例修正前已有制定自治法規來規範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義務,於條例中也考量各地區的再生能源資源潛能不同,因此保留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彈性空間。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提供我國再生能源多元發展的重要方向,後續執行細節仍將需由政府、民間及產業凝聚共識,透過相關法規公告、子法訂定與配套機制來規範。在全球暖化、空氣汙染的議題下,也納入能源自主及能源多元化政策思維。

再生能源的發展是一條無悔的道路,經由全民監督、參與及支持,集結眾人力量,為了下一代著想,創造潔淨的電力及乾淨的家園是該做的事,也期待早日達成能源、產業與環境永續的能源轉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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