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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技術成熟、成本效益、均衡發展、帶動產業、電價可接受」原則,達成再生能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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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欄

國際再生能源發展趨勢與政策

  • 發佈日期: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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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要國家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占最終能源比重)

一、前 言

     能源自主為一國能源安全之重要指標,我國天然資源有限,能源多仰賴國外進口,故發展自主能源為刻不容緩之事情;隨著全球期望共同遏阻全球暖化成為趨勢,為降低溫室氣體之排放,世界各國紛紛提出各種減量策略,包括發展再生能源、推動節約能源、提升發電效率,及開發碳捕捉與封存技術等。
     我國為推廣再生能源,於2009年7月公布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配合能源轉型再生能源發電占比2025年達20%目標,2019年5月1日再次修正,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等因素,明訂2025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推廣總目標須達2,700萬瓩(kW)以上,提供明確穩定的政策目標,以帶動我國再生能源能穩健發展。
     為持續促進我國再生能源發展,並且達到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國家永續發展之效益,本文透過觀測國際主要國家再生能源推動政策發展趨勢,進而檢視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推動、現況與政策措施。

二、國際再生能源發展趨勢

     隨著國際間期望共同遏阻全球暖化成為趨勢,為降低溫室氣體之排放,世界各國紛紛提出各種減量策略,而再生能源具備低度環境衝擊的潔淨特性,廣受大多數人的認同,故各國皆積極推動再生能源發展。
1.國際再生能源發展現況      全球再生能源投資由2018年2,960億美金增加至2019年3,017億美金;而再生能源裝置量由2018年2,387 GW(不含水力為1,252 GW)增加至2019年2,588 GW(不含水力為1,437 GW),新增量超過200 GW,其中仍以太陽光電(115 GW)與風力發電(60 GW)為主要增加項目,有32個國家再生能源裝置量超過10 GW,現各國仍持續發展中。
     2019年全球再生能源占比為27.3%(不含水力為11.4%),其中以水力15.9%最高,其次風力為5.9%,太陽光電則為2.8%。丹麥、烏拉圭、愛爾蘭、德國、葡萄牙、西班牙、希臘和英國等8國的太陽光電及風力發電量占比超過20%。
目前許多國家已制定再生能源政策推廣目標(表1),致力建構再生能源發展之需求環境,使全球再生能源的發展快速成長。

表 1、各主要國家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占最終能源比重)

各主要國家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占最終能源比重)

2.主要國家再生能源發展情勢      德國主要發展之再生能源為水力、風力、太陽能及生質能等,其累計裝置容量於2019年達到122 GW,分別為水力發電達3.8 GW、風力發電60.87 GW、太陽光電49.18 GW及生質能發電8.18 GW。整體而言,2019年度德國再生能源占電力總裝置容量60%,其中以太陽能發電新增量最多;另離岸風力發電增長率達17~30%以上,為德國各類再生能源中發展最為迅速的。德國於2010年9月提出能源概念(Energy Concept),規劃至2050年能源發展策略。
     2012年起每年提出「能源轉型評估報告」檢視國家能源轉型之進度是否符合預期,並經國會審查同意後發布。2014年起,每3年發布「能源轉型進展報告」,全面檢視國家能源政策目標,適時的補充或修正國家的能源政策目標。2016年11月14日德國會正式同意並發佈2050氣候行動計畫,並在2019年11月通過氣候行動法。

     2017年英國發布潔淨成長策略,提出8大方針,共50項既有與新增政策與計畫,以減碳為主要核心發展目標。8大方針為加速潔淨成長,促進商業與工業效率,改善住家–提升住宅能源效率及推廣低碳供暖,加速轉型到低碳交通,提供潔淨、智慧、靈活的電力,增進自然資源的優點與價值,公部門身先士卒,以及政府帶頭促進潔淨成長。

     2019年6月27日,英國完成「2008年氣候變遷法」修法,設定2050年溫室氣體減量回至1990年水準。英國氣候變遷委員會於2019年5月發布的報告中,進一步建議蘇格蘭設定2045年達到零碳排、威爾斯地區2050年減量95%碳排放量等目標,使英國落實巴黎協定的承諾。

     法國2019年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為52.9 GW,較2018年的50.5GW多出2.4GW,約增加4.7%。其中2019年主要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水力發電為25.8 GW、風力發電16.3 GW(陸域風電16,258 MW、離岸風電2 MW)、太陽光電10.6 GW、生質能發電1,776 MW (固態生質燃料及廢棄物1,280 MW)、地熱發電16 MW。法國再生能源政策目標主要根據「能源轉型法」所制定,到2020年,再生能源的份額將增加到最終能源消費總量的23%,到2030年達到33%,屆時再生能源必須至少占電力生產的40%。其第一次多年期能源計畫是按部門設定目標,以確保再生能源措施能實現法律訂定之目標。

     日本主要發展之再生能源為水力、風力、太陽能、地熱能及生質能等,其累計裝置容量於2019年達到97.4 GW,分別為:水力發電達28.1 GW、風力發電3.8 GW、太陽光電61.8 GW、地熱發電0.5 GW及生質能發電3.2GW。日本在2015年長期能源供需展望中,設定2030年度再生能源發電量提高至22~24%的目標,並提出2030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較2013年度減量26%的目標。隨著「巴黎協定」的生效,以及因應國際能源情勢的發展,日本於2018年7月通過「第5次能源基本計畫」,仍依循2015年的電源結構目標。

     美國主要發展之再生能源為水力、風力、太陽能、地熱能及生質能等,其累計裝置容量於2019年達到279 GW,分別為:水力發電達79.7 GW、風力發電105.6 GW(離岸風電29.3 MW)、太陽光電76 GW、地熱發電2.5 GW、生質能發電13.4 GW及太陽熱能發電1.8 GW。

     美國各州與地方政府持續推動再生能源及儲能政策,目前有40州、華盛頓特區和4個美屬區域實施餘電躉購。其中29州與華盛頓特區訂定RPS占比及目標,3州擁有清潔能源標準目標。另強制新建築物太陽光電設置的有加州(2020年開始實施)。地方政府層級措施更加多元,紐約市強制建築物太陽光電設置義務、檀香山訂定使用再生能源充電的電動交通(e-mobility)目標、聖地亞哥透過社區選擇宣示2035年實現再生能源100%目標。

3.再生能源之政策發展趨勢      國際上發展再生能源最初所採取的步驟是提供研發補助及開發技術應用範疇,以降低再生能源應用成本。其次提供設備補助、賦稅抵免(tax credits)與融資優惠等,以減輕投資之額外負擔;並可藉由示範案場、推廣宣導強化民眾對於再生能源的認知,進而支持政府政策。最後以再生能源電能躉購機制(如feed-in tariffs, FIT)提供具經濟誘因的再生能源電能收購費率,以提升再生能源的市場競爭力;或是制訂義務配比機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課予電業自產或收購再生能源電能達一定比例之義務,以維持穩定的再生能源市場需求。
     截至2019年度止,共有172個國家/州/省(以下簡稱國家)有制定再生能源相關推動目標(如圖1),且其中共有166個國家設定了再生能源電能目標。另外,在推動政策方面,施行FIT獎勵機制的國家有113個、施行RPS機制的國家有34個,2019年度累計有109個國家曾實施再生能源招標措施。關於全球制定各面向再生能源政策的部分,制定電力方面政策的共有143個國家,而減碳政策方面共有57個國家。 2020年全球再生能源發展趨勢為:

  • 隨著全球人口持續增加,電力需求亦持續成長,全球再生能源市場亦隨之呈現穩定成長
  • 先進國家再生能源補貼已趨於持平或減少趨勢,並各國逐步引進市場競爭力道更強的競標制度。綜觀目前全球主要再生能源推動政策模式,可包括目標設定、躉購費率、電價差額補貼、再生能源配比、綠色憑證、競標制度等
  • 地方政府積極提出未來發展規劃,擴大再生能源於當地之使用,全球已超過250城市推動100%再生能源目標
  • 綠色供應鏈蓬勃發展,企業對再生能源採購要求越來越多,全球已有超過290家企業加入RE100計畫(致力使用100%再生能源)。



三、國內再生能源發展現況與政策措施

     我國於2009年7月8日公布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作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使用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之上位指導方針,其中規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並定期檢討再生能源推廣目標,期透過明確目標及相關配套措施之推動,促使我國再生能源能穩健長遠之發展。另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推動再生能源電能躉購機制(FIT),以合理之費率及長期保障收購期間等獎勵誘因,持續加速再生能源發展。
     201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朝「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因應電業法修正」及「擴大全民參與」三大主軸進行。在「優化再生能源發展環境」部分,強化中央與地方政府協力,並將2025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由1,000萬瓩提高至2,700萬瓩以上;在「因應電業法修正」部分,配合電業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轉供等經營型態,並強化強化併網及作業彈性;在「擴大全民參與」部分,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並就合作社、社區公民電廠或位於原住民地區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提供示範獎勵。

     我國政府積極發展再生能源,整體推動依據「技術成熟可行」、「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帶動產業發展」及「電價影響可接受」等五大原則,針對各類再生能源皆有規劃完整的發展策略,其中以太陽光電及離岸風電為主要推動項目。太陽光電推動方面,陸續推動「太陽光電2年推動計畫」、「109年6.5 GW達標計畫」及「地面型專案」等政策措施,全面盤點土地及建置併網容量,擴大屋頂型光電設置並強化公私協力;地面型光電則針對具社會共識且無環境生態爭議場域優先推動(如漁電共生、不利農業經營、產業園區、水域空間、污染土地、球場及平面停車場等),以達2025年太陽光電累計設置20 GW之目標。風力發電推動方面,則透過「風力發電4年推動計畫」,分別針對陸域風電與離岸風電進行規劃,就離岸風電部分採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3階段策略,並於2019年底已完成首座離岸示範風場(128 MW),預計2025年風力發電將達6.9 GW設置目標。地熱發電推動方面,現階段以推動「淺層地熱」(傳統型地熱)為首要目標,採集中式與分散式開發併行,積極推動以達政策目標。生質能推動方面,藉由推廣高效率生質燃料轉換技術與應用,降低生質燃料成本,提升生質能有效利用率,並持續透過示範獎勵推廣沼氣發電設置。水力發電推動方面,短期由台電公司加速開發水力計畫,中長期由台電公司與民間業者雙管齊下,鼓勵小水力發電(小於20MW)。燃料電池方面,以發展「定置型發電系統、備用電力系統」為策略,配合沙崙園區建置,進行燃料電池長時間運轉實證。

四、我國綠電需求與交易機制

1.綠電需求      我國綠電市場之需求主要來自環評承諾、法規規範(地方自治條例與用電大戶條款)及國際供應鏈規範之企業等,其中用電大戶條款已於2020年12月底公告,規範契約容量 5,000 瓩以上之用電大戶,期先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又用電大戶條款中企業有4種履行義務作法,分別為: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及繳交代金等,後續約300家企業受本辦法規範,須於5年內(2025年)完成義務履行,可創造約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

2.綠電憑證交易平台      依「企業買得到、民眾不吃虧、價格要合理」三大原則規劃綠電銷售方案,2025年前以民間綠電業者生產及台電銷售自建綠電備援,2025年後以民間綠電轉供為主,經盤點後綠電供給可滿足綠電需求。我國綠電憑證交易平台主要參與者包括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再生能源電力供應者(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生能源電力消費者。平台上可直接採購「自發自用案場」所產生之再生能源憑證;或與特定再生能源案場簽約,同時採購該案場未來所產生的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同時交易平台之媒合採競價機制,使再生能源價格保持一定透明度,以保障交易價格合理性。

五、結論

     綜觀國際再生能源推動經驗,我國目前各項再生能源推動策略與措施多有涵蓋,未來除持續完善各項再生能源軟、硬體發展環境外,亦鼓勵地方與民間共同協力推動我國再生能源之發展。另在國際減碳壓力與綠色供應鏈之要求下,我國產業亦需及早因應,以確保產業之永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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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德國聯邦經濟部,https://www.bmwi.de/Redaktion/DE/Dossier/wasserstof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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