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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技術成熟、成本效益、均衡發展、帶動產業、電價可接受」原則,達成再生能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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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欄

再生能源拍賣機制回顧 以巴西經驗為例

  • 發佈日期:2018/5/15
  • 資料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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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拍賣機制回顧 以巴西經驗為例

前言

政府利用市場競爭機制及再生能源配額,進行再生能源拍賣專案,以提高再生能源設置,加速再生能源市場發展,並將國外資金導入本國再生能源產業,是一種可達到多推動項目的再生能源措施。而再生能源拍賣機制已成 為許多國家發展再生能源的首選政策。利用拍賣機制可以控制再生能源設置 類別與數量,並能在有限的預算下,達成再生能源設置最大化的目標。再生能源拍賣機制又可稱為再生能源競標機制,此措施採用逆拍賣的方式進行, 由政府設定拍賣價格上限,再由投資者依據其開發技術及成本,相互競爭以最低的拍賣價格取得標案的開發權利。

英國牛津能源研究所(Oxford Institute for Energy Studies)在2018年3月發布Renewable Auction Design in Theory and Practice: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 ces of Brazil and Mexico報告[連結1],在報告中指出,再生能源拍賣機制已成為全球再生能源推動重要策略,截至2015年止已有超過60餘國採用此機制。全球之再生能源拍賣機制普遍採用荷式拍賣及第一價格拍賣之混合型進行[註 1],但各國的再生能源拍賣機制仍為依據國情差異而有所變化。整體而言, 拍賣機制可歸納為以單位電量、裝置容量或發電類型等拍賣標的,依前述的拍賣類型可用2*2的矩陣表示[圖1],按其拍賣的類型可分為採單一發電類型與額定之發電量作為拍賣的產品,或是採單一發電量搭配裝置容量配合;也有部分競標採用複合式拍賣機制,同時拍賣不同發電量、不同發電類型與裝置容量配額。

圖片說明如上述內容

另外,拍賣機制除了設定電量、容量及類型外,因應政策制定,會配合 考量整體國家目標,在拍賣規範中設定其投標者資格或特定類型之發電技 術,用以鼓勵新興的技術發展。如巴西在2008年與2009年進行生質能與風能 再生能源拍賣專案,此專案即為了鼓勵生質能與風力發電,改善巴西再生能 源結構比例。另外在報告中指出,拍賣機制雖可促進再生能源設置,如要發 展拍賣機制,須設定國家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創造一個穩定需求信號,讓投 資者對市場具有投資信心。並採取定期舉辦(建議一年至少一次),讓投資者能 預期該市場有穩定週期的再生能源需求,有助於促進投資意願增加。此外, 在拍賣制度建構方面,也需留意拍賣公告時程不可過短,造成投資者無法有充足的準備時間,而決標後的建置期程不可過長也不可過短,建置期程過長時,投資者會預期市場建置成本持續下滑,因而消極的建置得標專案;建置期程過短時,投資者會因無法如期完成標案建置,降低拍賣專案投標意願。

巴西再生能源拍賣機制介紹

拉丁美洲地區的國家許多皆採用再生能源拍賣機製作為再生能源發展的措施,如阿根廷、巴西、智利、瓜地馬拉、薩爾瓦多、巴拿馬、尼加拉瓜、 祕魯、烏拉圭等國家,皆制定有電力競標措施。巴西在2004年導入電力競標 措施,並於2007年導入再生能源拍賣機制,是拉丁美洲第一個導入此機制的 國家。在2004年前巴西的電力交易主要透過電力批發市場(MAE),電力業者 可在市場上自由的競價及交易。但在2004年後巴西政府推出新的交易制度, 其電力交易模式[圖2]可分為ACL(管制市場模式)及ACR(自由市場模式),在ACL模式中發電業者及售電業者可與特定的消費者自由的交易,而在ACR模式中電力配銷公司必須承接來自政府競標的電力來源,來提供給轄下簽約的用電戶。

圖片說明如上述內容

巴西拍賣機制為兩階段拍賣,第一階段投標人需要先提供相關文件,如電網並聯證明、環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及公司財務淨值證明(淨值需高於競標專案成本10%以上),並提供投資專案成本1%的保證金(或等值債券),才能進入第二階段拍賣。而進入第二階段的投標者須要追加保證金(合計保證金額 須達投資專案成本5%),方可參與拍賣競標。進入第二階段拍賣,巴西拍賣制度採用混合式拍賣設計(荷式拍賣與第一價格拍賣),在一開始由投標人按可供應電量(GWh/year)提供希望投標最高價格(價格上限由礦產能源部-MME於投標前發布),並進行彌封投標。

巴西拍賣機制:第一階段提供相關文件、第二階段須追加保證金(金額須達投資專案成本5%)

拍賣商依據投標人一開始提供競標內容來進行拍賣,拍賣起標價也依投標人提供的最高價格展開,每輪的競標量依據MME規劃拍賣供應目標來決定,只要達到前一輪的供應量後,下一輪會以前一輪最低的得標價格為這一輪之起標價格來進行拍賣競標,直到額定的拍賣配額全數拍出為止。透過此 拍賣機制確保每次拍賣專案有足夠供給量(電量),創造出一定的供需比例(供 需比通常設定為1.3倍),讓投標人在拍賣過程中積極競爭。另外,透過事先得 知投標人的預計參與的拍賣量與類型,有助在拍賣過程中調整各類型再生能 源的拍賣量,使各類再生能源能平均發展。

為提供投標人參與競標的誘因,除了提供融資貸款協助,針對不同類型的再生能源也給予輸配電的優惠折扣,如生質能、小水力發電及風力能給予50%的輸配電優惠,而太陽光電則給予80%的輸配電優惠。

得標人取得售電合約後,每年度的生產電量則依決標售電合同來進行, 每年度生產的電量不得高於或低於決標售電合約之10%,若發生超額或不足時則會由罰款。但針對間歇性再生能源,考量易受天候變化影響,採每四年 為一期進行評估是否有超額或不足的違約行為。另外,如果得標人延遲履行決標合約,將以決標專案成本的5%進行裁罰;若得標者無法履行決標合約(延期超過一年),則取消決標資格並沒收競標的保證金。

近幾年拉丁美洲再生能源發展迅速,巴西更是拉丁美洲中再生能源成長 最快速的國家。 2016年度再生能源總發電量(含大水力發電)為全球排名第3名 [表1],可見巴西相當積極投入再生能源發展。而巴西也是拉丁美洲中最早推行再生能源拍賣制度的國家,其再生能源拍賣機制也較其他國家複雜,投標人需要符合條件方能參與投標,如須備齊電網並聯證明、環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及公司財務淨值證明(淨值需高於競標專案成本10%以上)。另外,巴西再生能源拍賣價格是由參與投標的廠商而定,因此投標人無法預期初始的拍賣價格,再者每一輪拍賣量是由MME決定,而且考量參與招標的條件,投標人在準備投標前就需要展開再生能源開發專案,故投標的廠商會有不能流標的壓力,各家廠商應會積極參與每一輪的競標,並且提供最具競爭優勢拍賣價格。

[表1]2016年度全球再生能源發電排名

全球排名 1 2 3 4 5
再生能源類型
再生能源電力(包含水電) 中國 美國 巴西 德國 加拿大
再生能源電力(不含水電) 中國 美國 德國 日本 印度
人均可再生能源電力 冰島 丹麥 德國及瑞士 西班牙及芬蘭
*生質能發電 美國 中國 德國 巴西 日本
*地熱發案容量 美國 菲律賓 印尼 紐西蘭 墨西哥
*水電容量 中國 巴西 美國 加拿大 俄羅斯聯邦
*CSP容量(聚光型太陽能) 西班牙 美國 印度 南非 摩洛哥
*太陽光電容量 中國 日本 德國 美國 義大利
*人均太陽光電容量 德國 日本 義大利 比利時 澳洲及希臘
*風電容量 中國 美國 德國 印度 西班牙
*人均風電容量 丹麥 落識 德國 冰島 葡萄牙
供熱
*太陽能熱水器容量 中國 美國 土耳其 德國 巴西
*人均太陽能熱水器容量 巴貝多 澳洲 賽普勒斯 以色列 希臘
*地熱容量 中國 土耳其 日本 冰島 印度
*人均地熱容量 冰島 紐西蘭 匈牙利 土耳其 日本

觀察巴西的再生能源拍賣制度,其製度相較於其他國家複雜,相對地提 高參與競標的門檻,恐易限縮參與競標家數。另外拍賣價格係由競標廠商決 定,每一回合的拍賣電量需要達到相當規模經濟,才有誘因吸引廠商來投 標。此外,巴西政府也需要提供更優惠的輔助政策,例如輸配電補貼或是融 資優惠等措施,幫助減緩廠商投資的成本與資金壓力。

知識小百科

[註1]拍賣是一種商品交易的機制,常見的拍賣如房屋、骨董或珠寶等有 形資產,而像土地使用權、車牌或電話號碼等無形的資產也常常被作為拍賣 標的。依據拍賣理論,拍賣常分為英式拍賣(English auction)、荷式拍賣(Dutch auction)、第一價格拍賣(sealed-bid first price auction)與第二價格拍賣(sealed-bid second price auctions),所謂的英式拍賣又稱增價拍賣,由主持人(拍賣人員)叫價,競標者舉手叫價(又稱無聲拍賣),最後由叫價高的競標者取得拍賣商品,是最傳統的拍賣方式;荷式拍賣,又稱為減價拍賣,由主持人從最高的價格開始喊價,如無人願意購買,則按減價級距依序減價,直到出現第一位願意購買的競標者;第一價格拍賣常用於工程標案,所有競標者將標價寫好裝入信封中彌封,等所有競標者送出標價後,再由拍賣人拆閱並出售給標價最高者;第二價格拍賣,與第一價格拍賣方式相同,由競標者以彌封方式送標價,再由拍賣者拆閱,選出標價最高者,雖是標價最高者獲得, 但競標者只有付出第二高價者的投標價格,此方法由Vickrey(1962)所發明又 稱為Vickrey拍賣。

圖片說明如上述內容

資料來源:
[連結1] Renewable Auction Design in Theory and Practice: Lessons from the Experiences of Brazil and Mexi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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