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前瞻永續台灣

依「技術成熟、成本效益、均衡發展、帶動產業、電價可接受」原則,達成再生能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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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聞

有關「台灣離岸風電每度比美國貴1.9倍」 錯誤輿論之澄清說明

  • 發佈日期:2018/12/21
  • 資料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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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載「台灣離岸風電每度比美國貴1.9倍」一文,指「台灣政府未收取離岸風場租金、美國離岸風電一度電台幣不到2元,台灣每度電價卻要高達5.8元」等錯誤內容,恐誤導民眾並引起外界疑慮。經濟部表示,我國離岸風場皆依法收取土地償金及除役保證金等;另基於台灣/美國再生能源推動制度及電業制度等差異,美國係以提供優渥租稅減免、再生能源憑證等獎勵措施來實質獎勵業者投入離岸風電設置。而上述報導內容未明確說明美國推動再生能源制度等相關條件,僅以終端批發電價格來比較,恐有誤導民眾之虞,經濟部就此誤導民眾報導提出嚴正澄清!

針對媒體錯誤報導內容,經濟部嚴正澄清說明如下:
一、我國離岸風場開發依法收取海域土地租金及除役保證金,並非無償提供海域土地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規定,業者開發風場均需依規定承租土地並繳納海域土地租金及除役保證金,我國離岸風電收費方式如下:
(一)規劃階段: 依場址面積每1萬平方公尺222元計算。
(二)商轉階段: 依售電量以每度電0.0415元計算前一年度租金。
(三)除役成本: 以裝置容量每瓩4,000元繳交除役保證金。
以我國 800 MW離岸風場商轉後,如以年售電量3,600度/瓩估算,每年租金約為新臺幣1.2億元,而除役保證金則約為新臺幣32億元。
二、美國提供優渥租稅減免及再生能源憑證,業者可降低開發成本,我國並無相關優惠,成本結構有明顯差別
租稅減免:美國聯邦政府提供離岸風場業者租稅減免,可於生產稅賦抵減 (Production Tax Credits, PTC) 與投資賦稅抵減 (Investment Tax Credit, ITC) 中兩者擇一,最高可抵減總投資額之30 %。
再生能源憑證:美國政府提供「離岸再生能源憑證」(Offshore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 OREC),可在憑證市場進行交易,提供業者額外收入。

經濟部說明,國際離岸風電價格一節,受各國電業制度、再生能源推動制度、開發環境完整度、風場營運期程、開發商營運策略等因素影響,不宜以離岸風電終端價格來直接互為比較。對於各國再生能源或離岸風電價之比較,應完整說明各國電業及再生能源推廣等相關制度,避免誤導民眾產生不必要之疑慮。
經濟部最後表示,離岸風電5.5 GW推動目標將帶來每年198億度潔淨電力及1,047萬噸減碳量,累計更將創造2萬個就業機會及新臺幣9,625億元投資額。經濟部將堅持既定能源政策全力推動離岸風電,如期如質完成離岸風電建置目標,創造綠色經濟產業價值,達成我國環境永續之願景。

發言人:經濟部能源局李君禮副局長
聯絡電話:02-2775-7702、0936-250-838
電子郵件信箱:chunlee@moeaboe.gov.tw 

業務聯絡人:經濟部能源局陳崇憲組長
聯絡電話:02-2775-7770、0919-998-339
電子郵件信箱:ctchen@moeaboe.gov.tw

媒體聯絡窗口:經濟部能源局夏峪泉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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