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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歐盟再生能源產地證明
- 發佈日期: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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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來源證明(Guarantees of origin,GOs)是在歐洲施行能源產地認證制度,該制度係依據歐盟於2009年再生能源指令(Directive 2009/28/EC)所發展出來的證明機制,透過GOs制度可證明電力來源來自於再生能源或其它能源,每一張證明等於電力1MWh,且證明僅能銷售一次,確保能源證明不會被重複銷售。
歐盟於2008年京都議定書通過之際,提出20-20-20的目標(分別為以1990年會基準需減少20%溫室氣體排放、再生能源需占能源供應20%、能源效率需提高20%) ,並要求歐盟會員國需於2020年時達成此目標。另外,歐盟也設定了2030年氣候目標,希望達成:溫室氣體排放較1990年水準削減至少40%;2030年再生能源供應占比至少27%;2030年能源效率提升至少27%等三個目標。基於前述的目標,歐盟需更為積極的發展再生能源。歐盟本是自由化的能源市場,消費者可自由選擇電力供應商,挑選不同電力價格與來源。在自由化的能源市場中,電力供應商需要提供更為多元化的綠色電力產品,來吸引關注環保議題的消費者或企業。在過去,各家所提供電力產品均在電力網路上銷售,但不同的發電來源所產生的電力產品,且在電力網路上也難以透過物理方式分解,然不同的發電來源所產生的電力成本與對於環境負荷也有所不相同,電力供應商為了能提供不同電力來源的電力商品,故產生了電力來源證明的需求。因此透過GOs證明電力的來源,除了認證再生能源的產地外,也可針對煤炭、核能等能源進行產地的認證。
因為電力一旦進入電力網路中,就無法追蹤其來源及流向,為追蹤電力來源、發電量、碳排放量等,故需要一套從源追蹤的電力證明系統。而根據歐盟2003年內部能源市場指令(Directive 2003/54/EC),要求電力供應商應對最終能源消費者提供電力相關資訊,而2009年電力市場指令(Directive 2009/72/EC)也規定,電力供應商需要向消費者披露電力的來源,例如發電來源、碳排放量等資訊。執行GOs,可以證明電力的來源,還可將電力拆分為具備產地證明的電力及其它電力。GOs證明可用於再生能源、熱電並聯之證明,部分歐盟國家還提供各種發電來源的來源證明。而GOs系統能當消費者在自願性購買電力時,可作為證明其電力來源。由下圖可知當再生能源電力的生產者,生產電力並同時將能源數據上傳至GOs系統中,其中電力透過電力網路傳輸到消費者手上,而GOs會從生產者的帳戶轉移至交易者帳戶,再轉移到電力供應商帳戶中,一旦完成所有轉移程序,產地證明即會從GOs系統中註銷。透過前述的系統,可以充分掌握電力的來源。
於「再生能源指令(Directive 2009/28/EC)」與「2009年電力市場指令(Directive2009/72/EC)」要求下,GOs成為歐洲證明電力來源的重要機制,透過這樣的機制,用電戶可以根據需求選擇對於環境有效益的電力產品,也因為能證明電力來源,更提高用電戶採購再生能源的動機,連帶著創造出再生能源發電的市場需求。而依據歐盟的再生能源指令(Directive 2009/28/EC),應透過GOs系統證明再生能源電力來源,而歐盟成員國需建立並營運GOs的系統,此系統可助於提高歐盟的再生能源比例,也同時可以提供一個跨國的交易平台。另外,藉由GOs能提高消費者對於電力使用的透明度,並讓消費者可以選擇是否購買再生能源電力。在該指令的第五條規定,GOs須能以可靠的方式證明電力生產的來源、日期和地點,且歐盟各會員國需承認REGO的認證,並同意透過REGO來證明電力來自再生能源。但因為各國的能源產地證明GOs雖符合歐盟指令規範,然各國之規定與制度仍不盡相同,因此歐盟透過AIB協會建立European Energy Certificate System (EECS-GO)制度,以透明的證書監督系統來管控各國GOs運作,並成為歐盟再生能源證書跨國交易的重要平台,用來轉移跟管理歐盟境內GOs,而藉由AIB中心能提供透明且可追朔的證書管理系統,也確保證書不會被重複計算。歐盟能源證書制度及交易平台,及轄下的21個成員共19個歐盟會員國,讓各國的GOs得以在歐盟境內流通。
歐盟在京都議定書中承諾為溫室氣體減量努力,以達到低於1990年排放量8%之目標。為達成此承諾,歐盟於2003年通過歐盟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 2003/87/EC),為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訂定法源依據,並於2005年成立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 EU ETS)[連結2]。推動強制性的EU ETS,是為了有效歐盟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而增加再生能源的使用,則有助於減少溫室氣體排放,因此歐盟部分針對再生能源使用比例設定管制目標,發電業或用電大戶為了能滿足管制目標,即透過綠色認證交易系統(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 Systems, TGC)來採購足額的再生能源憑證。TGC系統是因為政府管制目標的需求,所創造出的義務性市場。相較於GOs系統,係因為證明用電來源屬於特定發電來源,所產生的自願性交易市場。兩者架構在不同的需求構面上,於TGC市場上,用戶在意再生能源發電所產生的環境效益價值,因此電力與憑證可各別或合併銷售。但在GOs市場上,用戶較在意電力來源,因此電力來源證明會隨著電力一起銷售給用戶。但無論於強制性的義務市場(TGC)或自願性的自由市場(GOs),隨著政府對於再生能源目標的要求及企業逐漸重視環境義務與社會責任,兩者對於再生能源生產是有所幫助的。
歐盟於京都議定書中承諾20-20-20的目標(減少20%溫室氣體排放、再生能源需佔能源供應20%、能源效率需提高20%),基於此目標歐盟積極發展再生能源。而過去因電力一旦進入了電力網路當中,並無法從電力來判別來源,歐盟更推動了GOs,清楚標示及說明電力來源。 GOs主要用途是作為能源產地證明,屬於不可以重複劑使用的證明,透過能源產地來源的證明,能協助電力供應商作為標示電力商品的成分比例證明,也可以讓消費者透過公開的電力成分資訊,選擇喜歡的電力商品。因為使用者或電力供應者無法從電力商品上了解電力的來源資訊,故藉由第三方的證明來佐證電力的來源,但如何確保這些證明是公平沒有造假,是整個發證系統相當重要的一環,而歐盟透過EECS-GO,讓各國的GOs得以在平台上交易、追蹤及查驗,確保制度的透明度及公正性,也保障了生產者、交易者、電力供應商及電力使用者的權益。
綠色認證交易系統(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 Systems, TGC):政府訂定電業之再生能源配比義務,即電業一定比例之電力必需來自再生能源,可以自產、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收購、或向其它電力公司以綠色憑證( green certificate)方式交易。可交易綠色憑證系統主要的優點在於電業為滿足再生能源配比義務,經由自由交易市場決定再生能源的價格,可較真實反應再生能源之成本,並間接鼓勵技術的提升以降低成本增加市場競爭力。其缺點為該機制頗為複雜,且價格係由市場短期之供需決定,對於再生能源業者之投資風險較高,且易造成融資困難。
- Konstantinos Gkarakis、Athanasios Dagoumas(2016),Assessment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Guarantees of Origin (GOs) in Europe,Power Systems, Energy Markets and 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in South-Eastern Europe。
- 謝德勇(2012),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之缺陷分析,工研院綠能所。
- 鄒智純(2010),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過程與法案內容之研究,政府與公共事務碩士在職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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