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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新聞

經濟部對外界就發電業改為非公用事業之誤解提出澄清

  • 發佈日期:2017/1/10
  • 資料來源:本站
  • 點閱次數:1968次

發布日期:106-01-10 上午 10:33
目前外界對於電業法修正,將「發電業」改為「非公用事業」,將不受政府法律約束與管制,實為誤解。本次電業法修法規劃將發電業定位為「非公用事業」,係著眼於未來發電業將開放自由申設、自由競爭後,不宜再有比照公用事業享有過多之權利,而應增加負擔之義務;因此,此次電業法修法將發電業定位為非公用事業,實為限縮其權利,而增加應受管制或負擔之義務,惟仍保留綠能發電業目前之權利,以加速綠能發展。經濟部對外界之誤解及不實批評特提出澄清與說明。

此次電業法修法,外界批評將發電業由現行公用事業改為「非公用事業」,將使台電公司變成「非公用事業」,不受政府法律約束或管制,經濟部表示,「非公用事業」不受現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之規範,惟在此次電業法修法條文中,定有許多條文是約束發電業權利,並增加負擔義務,茲分述如下(相關詳細之規範如附件比較表):

一、 發電業純益規範,較「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更為嚴格:修法增列發電業純益使用規範之條文,發電業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10%即納入監管,其適用範圍較「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的25%嚴謹。

二、 火力發電廠土地取得權利限縮,綠能發電廠則維持不變:發電業為非公用事業後,火力發電廠廠址將無法申請辦理土地徵收得或租用國有、公有林地方式取得,僅有電源線部分土地可以使用公用事業權利,權利相對縮減,但為鼓勵綠能,再生能源部分將不受影響。

三、 外人投資發電業仍須核准,另有陸資依法無法投資發電業:依據外國人投資條例第8條規定,投資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另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陸資並不允許於我國投資設置電廠,不會因發電業列為非公用事業而有所改變。

四、 發電業依電業法規定進行管制:「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對於公用事業之諸多監督管理事項,如申設之准駁、定期提交營業與財務報告及營業期限之限制等,在「電業法修正草案」中仍將保留,且部分規定甚至較「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更為嚴格。

經濟部表示,由於「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為民國18年訂定,是一部非常老舊法規,由於時空環境變化已很大,本次修正電業法修正時,已參酌上述法規管理之精神,對整部電業法進行檢視,不因其是否屬非公用事業之身份而有所不同,而發電業改為非公用事業,其權利將受到限縮,而其義務及管制將增加,對於外界所言發電業改為非公用事業不受監督的說法,經濟部深表遺憾。


經濟部能源局發言人:陳副局長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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