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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技術成熟、成本效益、均衡發展、帶動產業、電價可接受」原則,達成再生能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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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再生能源2025年達2700萬瓩

  • 發佈日期:2019/4/12
  •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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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12:49聯合報 記者張文馨╱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2025年再生能源推廣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經濟部要訂定未來兩年的各類能源占比與發展計畫。另外,今天修法也通過「用電大戶」條款,未來用電大戶要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否則須繳納代金。

對於綠能發展目標,法案明定,中央主管機關要考量國內再生能源發展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的影響,訂定未來兩年及2025年的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各類別再生能源所占比率及其發展計畫方案,並公告。另外,2025年綠能目標總量達2700萬瓩以上,也明定入法。

行政院原提案「2020年的目標為1080萬瓩、2025年2700萬瓩」,藍委也提案若綠能發電未達標須課以咎責,均遭推翻。

三讀條文明定,經濟部應設置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另外,為活化綠能自由化交易市場,新條文也通過設置綠能躉購費率與自由化交易的切換機制,法中明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能,除依電業法直供、轉供、自用及售予再生能源售電業外,應由公用售電業躉購。再生能源電能若改依本條例躉售,或有多餘電能依本條例躉售者,適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首次提供電能時的公告費率」。

有關用電大戶條款,三讀修正通過,未來用電大戶要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憑證;未依規定處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根據三讀條文,納入利用既有水利設施、裝置未達兩萬瓩的小型水力發電設施,也納入新興的海洋能。兩千瓩以下的微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直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提升審查效率。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再生能源條例修正案。記者張文馨/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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