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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欄

企業自願性購買 再生能源電力之手法(I)

  • 發佈日期:2017/12/6
  • 資料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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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願性購買 再生能源電力之手法(I)

美國國家再生能源實驗室(NREL)發佈報告「Policies for Enabling Corporate Sourcing of Renewable Energy Internationally」,其報告中整理企業主要之再生能源採購機制,發現企業採購再生能源的方式[圖1]分別有企業自建<場外>(48%)、企業自建<場內>(33%)、採購RECs(17%)、綠電直供(15%)、競價採購(14%)、購電合約<PPA >(12%)、其它(9%)等七大類。但企業會因所在地的電力市場結構,而影響再生能源電力採購方式,例如在未開放之電力市場結構下,因寡占的電力公司持有電力輸送及電力販售的權利,企業只能從電力公司採購再生能源電力或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再者其電力僅能依靠電力公司的輸電網路,在該結構下將較難形成自由開放的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市場,導致企業不易向第三方(非電力公司)採購再生能源電力。但如企業位於開放的電力市場結構下,發電、傳輸及配售三者各屬於獨立經營,因此發電方可將所產生的電力及所得的環境效益(RECs)投入自由市場上進行交易。買方也可有再生能源電力採購的選擇權利,如向公用事業的電力公司或獨立發電商採購再生能源電力,也可從電力交易市場中購得所需的再生能源電力。本研究依據報告內容,整理企業常採用再生能源採購模式,並分析說明如下:

[圖1]企業採購再生能源的方式(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自建再生能源發電模式(Owned Renewable Energy Power Generation)

由企業自行開發或擁有的再生能源發電電廠,企業雖需要自行負擔電廠的興建資金、經營管理、營運及行政規費、電力傳輸費用與風險,但自建電廠仍有其優缺點,分析如下:

  • 優點:
    (1)可掌控發電成本
    (2)節省能源購置費用
    (3)享受固定的電價費率
    (4)營造在地的企業形象
    (5)在電網設施脆弱地區,可保障用電的可靠度
    (6)屬於新建的再生能源設施
  • 缺點:
    (1)自建電廠興建的規模普遍較小,會有較複雜的交易傳輸模式(自用電與市電切換系統)
    (2)前期的建置成本高,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資金不足的企業需要尋求貸款或發行公司債
    (3)易影響公司現金流,並需考慮電廠專案的內部收益率
    (4)需負擔營運及管理
    (5)電廠專案造成企業的負資產(無法獲利的資產)
    (6)電廠專案容量常無法滿足企業用電需求

企業自建自用(場內)與企業自建自用(場外)圖片

購電合約(Power Purchase Agreements):

PPA係指電力用戶與發電商簽訂固定購電費率之數年購電合約,透過此方式將電廠建廠融資及投資風險轉移到電廠持有者,通常用戶與發電商簽訂購電合約時,還會委託第三方公證單位監督,確保並監督發電商能否如合約簽訂內容供應足額再生能源電力。而PPA可分為直接購電與間接購電方式,直接購電方式即為向再生能源發電商購買電力及再生能源的環境效益。間接購電方式,又被稱為VPPA(Virtual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用戶與電廠簽訂10至20年的虛擬購電合約(VPPA ),雙方採取差價合約方式購電,由發電商與用電戶雙方合議購電費率,基於雙方合約發電商會將再生能源發電所生之RECs轉移給用電戶,但所產生的電力並不會直接傳輸給用電戶,而是將電力透過電力市場銷售,並依據電力市場中銷售的金額,計算與用電戶合議之費率差額,如低於原本購電費率者,用電戶需補足其差額;反之,如發電商售電費率高於費率者,則返還兩者間的差額給用電戶。 PPA與VPPA之優缺點,分析如下:

  • PPA優點:
    (1)無須建置電廠的投資成本
    (2)由發電商負責經營與維運,可透過第三方公證單位來承擔發電的風險
    (3)對公司財務影響小,屬非固定資產,不會影響公司資產負債概況
    (4)可依據用電及企業需求,調整購電合約規模
  • PPA缺點:
    (1)部分購電合約會較企業建築物的租賃契約還長,易造成契約執行障礙
    (2)購電合約長,容易對企業長期的營運規劃造成阻礙
    (3)購電合約需要透過第三方監督及管理

購電合約(PPA)模式(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 VPPA優點:
    (1)無先期投資成本問題
    (2)可促進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的交易活動
    (3)開發商需負擔專案的風險及營運管理
    (4)採固定購電費率區間,電價不易受到市場波動影響
  • VPPA缺點:
    (1)購電合約期較長
    (2)會有購電價格波動之問題
    (3)為虛擬購電合約,難體現公司支持再生能源之價值

購電合約(VPPA)模式:VPPA實際支付費用=雙方合約費率-電力市場交易費率

公用再生能源方案(Utility Renewable Energy Programs)

在寡占的電力市場下,用戶除直接採購再生能源憑證外,只能透過當地的公用電力事業購買再生能源。在公用再生能源採購方面,可分為兩種方式,分別為公用電力事業綠色定價方案(Utility Green Pricing Programs)與公用電力事業綠色費率方案(Utility Green Tariffs)。其中公用電力事業綠色定價方案(Utility Green Pricing Programs)[圖2]係指由公用電力事業代表用戶去購買再生能源,委託的合約期最少為1個月以上,此模式可不用購買電力,僅單獨簽訂購買RECs契約;公用電力事業綠色費率方案(Utility Green Tariffs)[圖3]是指用電戶與公用電力事業簽訂最少10年至15年之合約,委託公用電力事業提供再生能源電力(RECs+電力),其簽訂費率較一般費率高,但用電戶可同時取得電力及REC。換言之透過公用電力事業綠色定價方案,公用電力公司將僅協助用戶取得RECs,而透過公用電力事業綠色費率方案,電力公司則按簽約費率提供再生能源電力及RECs。公用電力事業綠色定價方案(Utility Green Pricing Programs)與公用電力事業綠色費率方案(Utility Green Tariffs)優缺點,分析如下:

*公用電力事業綠色定價方案
  • 優點:
    (1)無先期投資成本支出
    (2)能源的取得直接透過公用電力事業
    (3)無須簽訂長期合約
    (4)企業購買者無須負責營運或維護
  • 缺點:
    (1)非所有公用電力事業公司能提供這樣的服務
    (2)購電企業僅能透過合約要求公用電力事業,不易能直接與發電商溝通
    (3)採購價格固定,大多提供給公用電力事業的電力用戶(通常為住宅或小型商業用戶)

[圖2]公用電力事業綠色定價方案運作模式:屬於短約期的RECs合約(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公用電力事業綠色費率方案
  • 優點:
    (1)無先期投資成本支出
    (2)能直接與面對提供服務的供應商(限產、輸、售垂直整合的公用電力事業)
    (3)部分專案可提供長約期的固定價格
    (4)能提供較Utility Green Pricing Programs更優惠的價格
    (5)企業購買者無須負責營運或維護
  • 缺點:
    (1)非所有公用電力事業公司能提供這樣的服務
    (2)購電企業僅能透過合約要求公用電力事業,不易能直接與發電商溝通
    (3)專案內容與價格需與公用電力事業協商談判
    (4)需要簽訂長期合約
    (5)與PPAs或其他方案相比,較無法節省成本

[圖3]公用電力事業綠色費率方案運作模式:屬於長約期的電力+RECs合約(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資料來源:
Policies for Enabling Corporate Sourcing of Renewable Energy Internationally, 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Labora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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