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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欄

歐洲離岸風場開發流程及財務條件要求

  • 發佈日期:2022/6/7
  • 資料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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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歐洲開始發展離岸風電已有約30年時間,直到近10年北海周遭國家推動大規模設置政策,帶動整體應用裝置容量成長。發展期間各國政府推動模式持續演化,以配合技術演進及社會情境,下文研析英國、德國、丹麥及荷蘭近期之離岸風場開發流程及對開發者的財務條件要求。

二、歐洲離岸風電場開發流程 (一) 英國-以海域招標Round 4及CfD制度為例

英國皇家地產局(The Crown Estate, TCE)劃定可開發離岸風電海域進行招標,在劃定範圍內業者自行選定欲開發區域, TCE每次劃定特定海域範圍展開招標,並負責審查投標者的申請海域區塊、財務與技術能力、商業評估與棲地風險評估(Habitats Regulations Assessment)等;業者通過海域招標後取得租賃意向協議(Agreement for Lease) ,再向計畫檢察署(Planning Inspectorate)或地方政府取得規劃許可與開發許可,相關許可獲得後才可簽署正式租賃協議取得海床租賃權。

取得海域使用權及電網併網資格後,可參與BEIS主辦、兩年一度的再生能源價差合約(Contract for difference, CfD)申請,獲選者可獲得15年電價補貼。英國離岸風電開發流程請參考圖1。

圖1、英國離岸風電開發流程-以海域招標Round 4及CfD制度為例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2021/06)
(二) 德國-以過渡期模式為例

離岸風場開發商擇定域開發場域後向聯邦海洋與水文局(BSH)提出申請,BSH將一次性主導海域租借、環境影響評估及發電許可等發放,並進行三個階段的評估,邀集相關單位共同審議,預估完成全部約需三年時間。取得許可後,開發商有2.5年時間準備開始建置,並有25年海域使用權。建置、營運及除役階段皆須接受BSH之監督及繳交相對應文件,才得以完成開發流程,如開始建造前需提供具銀行擔保的風場除役保證金、建造期間必須有海事保證鑑定認證、建置工程運用對環境影響較小工法。

電價補貼部分由環保、建築與核能安全部(BMUB)主導,BMUB曾於2017及2018年舉辦競標作業,獲選者將有20年的電價補貼以及電網併網資格。德國離岸風電開發流程請見圖2。

圖2、德國離岸風電開發流程-以過渡期模式為例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2021/06)
(三) 丹麥

丹麥主要採取政府主導的開發流程,每次標案內容均有微幅差異,由丹麥能源署(DEA)扮演單一窗口,完成場址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等前置作業,並公告標案邀請業者投標。獲得標案後,業者僅需建置風場內設備(最新案場Thor另包含變電站),連接至國家電網業者建置完成之海上變電站,並有約12年的電價補貼(Thor為20年)。丹麥離岸風電開發流程請見圖3。


圖3、丹麥離岸風電開發流程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2021/06)
(四) 荷蘭-以離岸風能法第一階段為例

荷蘭主要採取政府主導的開發流程,每次標案內容均有微幅差異,由荷蘭企業署(RVO.nl)扮演單一窗口,完成場址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等前置作業,並公告標案邀請業者投標。

荷蘭離岸風能法第一階段2016-2020年間規劃開放3.5GW開發容量,分為五次競標案,前兩次採取價格競標模式,政府設定每次競標價格上限,業者之出價不得高於此上限,得標者有15年的電價補貼;後三次則無任何電價補貼,政府改以質性要件評估投標廠商,每次評估標準皆有微調。獲得標案後,業者僅需建置風場內設備,連接至國家電網業者建置完成之海上變電站。

圖4、荷蘭離岸風電開發流程-以離岸風能法第一階段為例 資料來源:工研院產科國際所(2021/06)
三、歐洲各國離岸風場開發要求財務條件

財務要求最嚴苛者為丹麥,要求投標者過去三年平均收益須達約NTD 1,200億元;德國則相對寬鬆,需在參與競標時提供保證金NTD 338萬/MW(€200/kW)。歐洲各國離岸風場開發要求財務條件比較如表1。

四、結語

本文分析歐洲離岸風電開發流程及財務要求。英國及德國採取去中心化的開發模式,開發商可自行選擇欲開發場域,再向政府申請電價補貼;此模式給予開發商較多自主性,雖開發商需負擔風險相對高,但也有較高的獲利空間。丹麥及荷蘭則由政府主導大部分前置作業,劃定好場址位置並進行基本環境資訊調查,開發商必須彼此競爭以獲得政府青睞,且須負責設置範疇大幅縮減,風險較低但獲利空間也相對被壓縮。開發離岸風場所費不貲,且為國家重大基礎建設,因此各國均對投標者設下具門檻的財務要求,減少惡意棄標的機率,尤其開發規模越大,檢視標準越為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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