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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欄

加拿大推動社區再生能源發展之作法與現況 以安大略省之原住民社區為例 II

  • 發佈日期:2019/9/5
  • 資料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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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略省於社區推動再生能源之作法

推動策略及措施     

        在介紹安大略省政府推動措施之前,需先認知加拿大已為電業自由化國家,且相較我國,加拿大地方政府較我國對於能源發展政策工具之使用有更大權力與彈性,與我國國情多所不同。另安大略省之推動措施不僅限於再生能源推動,其範疇涵蓋整體能源發展。 

       安大略省政府認為推動「社區能源計畫(Community Energy Plan)」可有效地了解社區在地能源需求之重要途徑,其不僅可協助社區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評估再生能源發展之可行性,亦可改善社區之經濟發展。故安大略省政府藉由推動社區能源計畫以了解都會社區及偏遠社區當地之能源需求,進而促進其再生能源發展,並降低當地對於省級電網並聯之需求[12]。 

      加拿大之原住民共分為三個民族,分別為第一民族(First Nations,北美印第安人的後代)、梅蒂斯人(Métis,混血兒的後代)及伊努特人(Inuit,居住在北極極地的民族),其總人數占加拿大總人口數約4.3%。2009年起安大略省啟動了原住民(First Nation and Métis)社區與團體的「能源支持方案 (Energy Support Programs, ESP)」,由IESO每年投入1千萬元加幣之資金補助,以推動原住民社區能源轉型[13]。其中制訂了「原住民社區能源規劃方案(Aboriginal Community Energy Plan Program)」,於第一民族社區及梅蒂斯人社區推動此項計畫,期藉此提升該社區之能源效率、能源安全及減少能源消耗,並同步落實前述「氣候變遷行動計畫」之目標,而「原住民社區能源規劃方案(Aboriginal Community Energy Plan Program)」於2018年5月1日已更名為「原住民社區能源計畫(Indigenous Community Energy Plan Program)」[12, 14]。除了協助原住民社區進行能源轉型,IESO內部之「教育及培力計畫(Education and Capacity Building Program, ECB)」亦支援第一民族社區及梅蒂斯人社區之在地商業技能及能源素養培育、青年參與、技術建立等[15]。


補貼及補助措施:

        推動「原住民貸款擔保計畫(Aboriginal Loan Guarantee Program)」以提供原住民社區融資途徑,該計畫之經費已由2億5千萬加幣擴增為4億加幣。自2014年起建立「原住民輸電基金(Aboriginal Transmission Fund)」於協助第一民族社區及梅蒂斯人社區進行饋線調查。原住民或社區可依其參與率,得享FIT加成補助(如表1所示)。



        我國過往以「由上而下(政府帶動地方或民間)」之方式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然整體而言,若改以「由下而上」之方式推動民間再生能源發展,期可藉由在地民眾之號召力,得有效影響並提升民眾對再生能源之認同程度,進而增加民間參與再生能源發展之比率,其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推動民間參與再生能源發展之優缺點彙整如表2。


        安大略省政府奠定於多元之能源轉型相關計畫及多項補貼措施之上(如表3所示),其有效地帶動當地個體戶、學校、都市公部門及原住民社區發展潔淨能源。相較我國所採用之推動制度(制定躉購費率制度及推動再生能源補助要點),促進加拿大安大略省發展再生能源之驅動因子亦包含:施行碳價制度、未來電價大幅調漲(2017年公告之「長期能源計畫(Long-Term Energy Plan)」指出:2035年之電價較2017年之電價將提升52%)、建立融資途徑及制定原住民及社區躉購加成制度,且其住家每月高昂的電費(平均每月電費為加幣129元)亦為關鍵影響因子,故其得有效推動分散式及小規模再生能源設置。



       然考量我國於短期內尚無施行碳價制度及大幅調漲電價之規劃,且融資途徑之建立係屬金管會之主責業務,建議可參採加拿大於推動民間參與再生能源發展之經驗如下:

  1. 整體規劃民間參與再生能源發展之目標,並界定發展主軸(如:全國社區、原住民地區及偏遠地區等),再針對較具可執行性之主軸優先規劃及推動相關補助計畫,以達示範展示效益,進而擴大複製推動。
  2. 奠定於現行補助計畫所規範之工作項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場址調查、當地民眾提供設置場址意願調查、再生能源電廠成立作法規劃、商業開發模式規劃、再生能源推廣策略規劃與執行作法)之上,提供專業資源及諮詢管道,並著重在地人才培育,逐步強化在地民眾對於再生能源知識宣導、商業模式評估、再生能源設備設置相關程序及法規釐清及維運技能等能源素養,以利於民間永續發展再生能源。
  3. 需參考安大略省突發性取消躉購制度所引發之負面衝擊,於每年制定躉購費率時,依照各年度之再生能源實際設置量,滾動式更新全國電力供需,以及模擬評估躉購費率支出對國家財政及人民造成之負擔程度,以利衡量是否需預前規劃躉購費率退場機制及同步評估採用淨計量以鼓勵再生能源發展之可行性,進而打造穩定且友善之再生能源發展投資環境。
註:
「獨立電力系統運營機構(Independent Electricity System Operator, IESO)」為加拿大皇家法人(Canadian Crown corporations,屬國有企業)中,獨立且非營利之單位,亦為北美地區七個獨立系統法人之一,其受管於安大略省政府任命之董事會。安大略省政府過去為放寬對省級電力供應及傳輸系統的管制而推動相關計畫,其中一項計畫係將水力電力機構-Hydro One(安大略省最大的電力傳輸及分佈的供應單位)分為五個獨立法人,由「獨立電力市場營運機構(Independent Electricity Market Operator, IMO)負責管理Hydro One及其他電力傳輸公司之省級電網與電力市場,並與鄰近轄區合作進行北美電網之整合 [16]。自2005年1月通過安大略省之100號法案(Bill 100)後,「獨立電力市場營運機構(IMO)即更名為「獨立電力系統運營機構(IESO)」,並同時成立安大略省電力局(Ontario Power Authority)。2012年4月由時任安大略省能源部長Chris Bentley提出立法合併IESO與安大略省電力局之建議,該兩單位最終於2015年1月1日合併,目前IESO負責確保安大略省即時電力系統操作之穩定性、監督電力市場、促進能源效率及計畫未來能源需求[17]。


資料來源:

[連結7]Impacts Of Carbon Management Policies On Canadian Electricity Prices
[連結8]Climate Action in Ontario-What’s Next? (2018 Greenhouse Gas Progress Report)
[連結12]Ontario's long-term energy plan (2017)
[連結15]Indigenous-Conservation-Programming-A-New-Approach-March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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