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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技術成熟、成本效益、均衡發展、帶動產業、電價可接受」原則,達成再生能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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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欄

探討荷蘭再生能源補助制度(SDE+) 對再生能源發展項目的影響

  • 發佈日期:2019/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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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規劃(Strategic Planning)目標
      荷蘭因應歐盟再生能源指令[EuropeanRenewable Energy Directive
(2009/28/EC)],於2010年提出國家再生能源行動方案(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ction Plan),設立再生能源占全部能源使用量應於2020年達到14%的目標。
      而荷蘭2005年設立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承諾目標[基於聯合國氣候變化公約(UNFCCC),具法制約束力],於2008年至2012年期間溫室氣體排放量較1990年基準減少6%(2012年已減少8.8%)[1]。
      接續在2013年由社會經濟理事會(Sociaal-Economische Raad)與47個相關團體簽署的能源協議(Energy Agreement),其中包含2023年再生能源占比16%、2030年減碳40%及2023年離岸風電累積裝置容量4.5 GW的目標[2]。
2017年10月荷蘭新政府發表了一份名為「Confidence in the Future」的政
策協議,為了應對荷蘭的氣候變遷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政府制定了2030年將二氧化碳排放量減少49%目標。在此之前,所有燃煤發電廠必須關閉,並且在2050年以前,淘汰全國600萬戶的天然氣,希望能趕上「巴黎協議」(Paris Agreement)的氣候溫度升幅限制目標[3]。

衍生再生能源營運規劃(Operational Planning)
      除了提出策略規劃目標及過往伴隨京都機制的歐盟碳交易排放市場(EU ETS)、聯合履行(JI)及清潔發展機制(CDM)進行減碳外,更於2011年由荷蘭經濟部(EZK)及環境評估署(PBL)提出了新的再生能源補助制度(SDE+)。該制度主要目的是儘可能以最具成本效益的方式達成再生能源的設置目標,其年度預算無技術比例分配,僅設立補助上限,主要以生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與水力等5項進行,而申設業主至多能獲得15年的補助,補助金額因能源價格的高低而有所不同[4]。
      荷蘭政府修訂離岸風能法案Offshore Wind Energy Act (Wet Wind op Zee),此法已於2015年7月1日生效,重點規劃未來 5 年的發展路徑及風場開放民間業者競標。其中提出離岸風電需以價格競標制度分配開發權,但擁有獨立之補貼預算,2015年至2019年間之總預算為180億歐元[5]。

設置現況
      根據荷蘭國家統計局(CBS)指出,荷蘭2018年整體綠色電力增長了8%,占整體電力需求的15%(足以供應約450萬戶家庭使用)[6]。其中風力發電比例最高,占再生能源發總發電量的55%; 另與2017年相比,主要關鍵的差異在太陽光電的發電量從2.2TWh增加至3.15TWh,占再生能源發總發電量的18%。


      荷蘭的太陽光電年發電量從2017年的2.2 TWh增長到2018年的3.15 TWh,約佔總用電量的3.3%,其市場的增長速度(+46%)幾乎是2018年全球市場(+25%)的兩倍。

      SDE+的補貼方式(圖3)近似於FIP (feed-in premium)制,得標營運商將電力直接販售於電力市場,再依投標時所設定的競標價格(Basic price)減去實際販售的年平均電力價格,即是SDE+需補貼的費用。SDE+補貼措施設有上下限,每MWh的補貼上限不得超過競標價格,但也設有下限,確保營運商之基本收益。

      荷蘭政府在2015年至2019年間提出5個離岸風場標案規劃及在2015年至2018年間再生能源獎勵制度SDE+的補助(扣除離岸風電專案部分,額度總計320億歐元)已逐漸對整體再生能源發展上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尤其是太陽光電)。
      根據Nationaal Solar Trendpport 2019報告中指出,另一個原因為荷蘭政府相對較多的SDE+補貼部分用於太陽能發電。推測其原因為整體太陽光電的LCoEt急劇下降加上風電和生質能等技術發展相對延遲,需要更多的太陽光電設置填補目標缺口。另一方面,SDE+預算大幅增加(從2015年的35億歐元增加到2017年和2018年的120億歐元)也成為了再生能源大幅成長主要推手之一[4]。
      透過SDE+的補助制度推動加上荷蘭政府規劃的離岸風場標案中,更是從2015-2016 Borssele I&II的0.124 €/kWh補貼上限不斷下降,甚至到了2018年的Hollandse Kust Zuid I&II 達成了市電平價(以市場價格售電,無需政府補助額)招標的目標,順利的使荷蘭成為全世界第一個再生能源發電零補助的國家[9]。

我國可借鏡之處 
      荷蘭透過再生能源補貼制度SDE+的建立,以再生能源設置者或案場得標者進行個案補助申請,並以成本效益考量推動再生能源,優先補助具成本優勢之技術推動,並透過競價機制降低政府於再生能源推動上的財政負擔。
      我國與荷蘭相較而言,缺少電力交易市場機制及電力價格相對便宜(臺灣約新臺幣2.7元/度,荷蘭約新臺幣6.3元/度),較難達成再生能源市電平價之目標,但荷蘭不以技術類型進行躉購價格制定(具成本效益優先),回歸市場競標機制(設定上限值),並輔以技術類型制定不同的補助年限(5~15年),結合國家財政、技術成本及市場價格進行綜合性評估,可作為我國再生能源補助制度滾動討論方向及後續規劃之借鏡。

      除了補貼制度上可效法該國精神回歸市場機制外,基於國家整體能源及永續發展考量,亦可效法荷蘭EZK結合PBL跨部門共同制定補助制度的思維,偕同環境保護署(環境評估面)同步進行後續能源政策及氣候政策的規劃,俾利系統性建構我國能源及減碳相關規劃。

資料來源:
[連結1] 荷蘭永續能源政策與部門減緩措施(2016)
[連結2] Energy Agreement for Sustainable Growth(2013)
[連結3] Confidence in the Future(2017)
[連結4] Dutch New Energy Research, Nationaal Solar Trendrapport 2019(2019)
[連結5] The development and policy of offshore wind energy in the Netherlands(2015)
[連結6] Solar power surges but wind still accounts for most green electricity(2019)
[連結7] CBS Open data Statline
[連結8] Get to know the SDE+(2012)
[連結9] NEA,“Offshore Wind Energy”.
[連結10] Global petrol pr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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