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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
- 發佈日期: 2020/5/6
- 資料來源: 本站
- 點閱次數: 911次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07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904600450號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電業及用電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者,109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如下:
一、燃煤:每度新臺幣0.0553元。
二、燃油:每度新臺幣0.0523元。
三、燃氣:每度新臺幣0.0377元。
四、核能:每度新臺幣0.0216元。
五、自用發電設備:每度新臺幣0.0403元。
檔案下載: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2月07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904600450號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度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適用發電期間自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電業及用電戶設置自用發電設備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者,109年度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費率如下:
一、燃煤:每度新臺幣0.0553元。
二、燃油:每度新臺幣0.0523元。
三、燃氣:每度新臺幣0.0377元。
四、核能:每度新臺幣0.0216元。
五、自用發電設備:每度新臺幣0.040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