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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專欄

再生能源憑證機制探討

  • 發佈日期:2017/12/6
  • 資料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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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機制探討

一、前言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生產之電力,因對環境友善,且不易產生污染,普遍認為具有「環境效益(Environmental Benefits)」之特性。但環境效益須被量化界定方能展現其價值,且為進一步強化該價值之流通性,許多國家採行推動「再生能源憑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 RECs)」,藉此提供供應端生產綠色電力予需求端用以減少對環境的傷害之證明,並提升跨域流通綠色電力之環境效益價值。鑑於我國2017年起甫推動RECs制度,本研究將透過RECs機制之探討及瞭解國內外推動作法等方式,提出我國RECs發展建議。

二、再生能源憑證制度簡介

過去再生能源憑證(RECs)常被稱為綠色標籤(Green Tags),最早用於「再生能源配額制度(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 RPS)」之交易工具,例如英國「再生能源義務憑證(Renewables Obligation, RO)」制度,要求傳統發電業應按其所生產之非再生能源發電量購置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電力或RO憑證,而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可依不同之再生能源發電類型申換不等之RECs數量。RECs係作為再生能源電力生產之證明,每張憑證通常以千度(MWh)或度(kWh)計量,並於憑證載明該電力之生產來源類型、生產地點及生產時間等資訊。

透過RECs可分離再生能源電力及其環境效益,助於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彈性販售再生能源電力及RECs,強化環境效益流通性,其銷售路徑詳見圖1所示。

[圖1]再生能源電力銷售路徑:再生能源發電廠有兩種途徑,一是再生能源憑證(RECs)可販售給憑證需求者及綠色電力用戶,第二是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將電力販售給綠色電力用戶及電力用戶。

[圖2]電力及RECs之交易模式(詳細說明如下述內容)

分為綑綁式及非綑綁式銷售。綑綁式銷售為再生能源發電場將電力及憑證綑綁,販售給電力供應商,再由供應商賣給綠色電力用戶。非綑綁式銷售為再生能源發電廠分為兩條路線,第一是將電力賣給電力供應商,再由供應商賣給電力用戶。第二是將憑證賣給憑證交易平台,再讓自願性憑證需求者及義務性憑證需求者購買。

三、再生能源憑證之應用

1.常見之RECs用途

→RPS配額之額度抵換:採行RPS制度的國家,要求售電業或傳統發電業按發電量比例購置一定比例之RECs,而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可按再生能源發電類型販售電力及RECs給予有需求之對象,已採行此作法之國家例如英國及美國等,另中國亦將於2018年起實施。

圖片說明如上述內容

→降低溫室氣體之排放:依據溫室氣體盤查議定書(GHG Protocol)中「間接能源排放溫室氣體盤查準則(Accounting of scope 2 emissions)」之範疇2(Scope2)規範,企業可透過使用再生能源,以減少範疇2能源耗用之碳排量。因此,企業可購置RECs以減少或抵換原本使用傳統電力所造成之溫室氣體排放,例如日本東京都之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承認企業可購置RECs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抵換。

圖片說明如上述內容

→企業自願性認購:承諾社會責任之企業,為減少能源使用所造成之環境負擔,自願性購買綠色電力或RECs以減少使用化石能源之環境衝擊。另部分企業為滿足國際綠色供應鏈之要求,需購置RECs或綠色電力以因應所需,例如Google、Apple等跨國企業要求轄下之營運中心或資料中心應使用綠色電力或購置RECs。

圖片說明如上述內容

→RECs二次交易:於憑證交易平台上,除有購置需求之企業外,部分投機商(Speculators)、REC用戶群代表(REC Aggregators)及綠色能源銷售業者(Green-energy Marketers)於交易市場上購買後,改以直接或包裹專案方式販售予特定需求對象,例如美國RECs交易市場中,部分企業因RECs需求量較少,於無經濟規模下之交易成本偏高,故改與REC用戶群代表進行交易,可降低其購買RECs成本。

圖片說明如上述內容

2.國際間RECs主要推動作法

→美國:RECs市場主要分為兩部分,分別為滿足電力供應商因應RPS需求之義務性市場,及滿足企業社會責任或綠色電力用戶等之自願性市場。

→日本:於2000年時,由民間單位(日本自然エネルギー株式会社)發起RECs運動,日本所推行之RECs屬自願性措施,企業購買憑證之理由主要為提升企業或產品之環境形象。

→印度:依2003年電力法(The Electricity Act, 2003)規定,印度各邦之電力監管機構有權於特定供電區域內設定再生能源購電比例(Renewable Purchase Obligation, RPO),並要求配電公司、直接購電用戶及自用發電業者等須從當地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直接購買綠色電力,若無法從當地再生能源發電業者購得相當電力者,亦可由RECs市場中交易其他邦聯之RECs,以滿足RPO之義務配額。

→中國:國家能源局並於2017年2月份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於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並2017年7月起全面推動RECs認證與RECs交易等機制,用以配合2018年規劃施行之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先導示範計畫,期做為未來與再生能源電力配額考核制度連動前之試行。

圖片說明如上述內容

3.我國RECs主要推動現況

依據2017年1月公告修正之「電業法」,我國電力市場將逐步邁向自由化,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可透過直供或轉供方式,供應再生能源電力予有需求之用戶,未來在電力選擇上更加多元。

然再生能源電力除以直供方式供給,如進入輸電網路後,實難分辨其來源為何。因此,為追溯及證明電力來源,我國於2017年4月21日推行再生能源憑證(T-REC),另於同年7月5日,提出「國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草案),該示範計畫共分為2階段進行,第1階段由憑證中心邀集RECs供給者、需求者參與,由憑證中心輔導促成供給者與需求者間之憑證交易,並辦理相關申請、移轉業務;此階段主要是透過實際的媒合,進行交易平台之營運測試。第2階段將擴大開放所有符合計畫示範對象,讓符合資格的RECs媒合機構,來協助RECs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媒合,而憑證中心則負責RECs認證及轉移、註銷等管理作業。

圖片說明如上述內容

四、我國發展建議

本研究歸納RECs主要功能,係作為綠色電力之環境附加價值的證明;而RECs之所以能被交易,成為電力市場中流通的商品,係因政府或社會建立出需求市場,例如政府施行RPS制度創造RECs的需求,或企業因社會氛圍自願在交易市場中採購RECs。因此,如何創造出RECs之需求面,為建立RECs交易市場之成功關鍵。

我國目前係採行再生能源發電躉購機制(Feed-in Tariffs, FIT)以引導再生能源設置,相較國外推動RPS制度所課予之再生能源義務,故我國電力部門較缺乏購買RECs之誘因。現階段我國已初步建立RECs之認證、交易及查核等機制,然依國內之再生能源推廣環境,尚需強化驅動RECs交易市場需求端之誘因條件,實待相關產、官、學、研單位共同商討擘劃。再者,考量我國為出口導向之經濟體,國內之指標性製造業多為國際大廠供應鏈一環,近年國際企業日漸重視生產過程之能源使用議題,國內業者勢將被要求於生產過程使用更多低碳乾淨之替代能源。因此,據悉我國RECs機制刻規劃與歐、美、日等主要憑證系統共同承認,建議我國相關部門應將我國RECs機制與國際接軌列為首要工作,T-RECs若取得國際間的承認,應可於國內產生一定規模之自願性RECs需求,從而創造具國際流通性之RECs交易市場。

參考國際作法,以RECs交易市場為基礎,未來將可逐步發展更多元之綠色能源交易商品或期貨機制,從而強化我國綠色金融交易體系。透過活絡再生能源電力及RECs之交易市場,預期將助於降低政府對再生能源之補貼支出,實現再生能源與傳統能源自由競爭之願景。

資料來源:

  1. 楊翔如,促進綠色能源的流動性-再生能源電力憑證(REC)制度,工研院產業經濟與趨勢研究中心(2017)。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2017)。
  3. Lawrence Berkeley National Laboratory, U.S. Renewables Portfolio Standards 2016 Annual Status Report (2016)
  4. The Climate Group, RE100 ANNUAL REPORT 2017(2017)
  5.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關於試行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核發及自願認購交易制度的通知(2017)。
  6. IEX, REC Market in India Issues and prospects(2014)
  7. 日本エネルギー経済研究所-グリーンエネルギー認証中心,網址:http://eneken.ieej.or.jp/greenpower/jp
  8. Teri, Renewable Energy Credits: Prevailing Practice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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