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能前瞻永續台灣

依「技術成熟、成本效益、均衡發展、帶動產業、電價可接受」原則,達成再生能源目標

:::
:::

焦點專欄

日本公民電廠推動簡述

  • 發佈日期:2017/12/6
  • 資料來源:本站
  • 點閱次數:4745次

日本公民電廠推動簡述

日本公民電廠發展起源

公民電廠(市民-地域共同發電所)係由公民或地方市區共同出資建立的電廠,社區的居民或組織透過捐贈設備或捐款的方式建立社區發電廠,發電收益將會分配給投資者或該地區。日本宮崎縣宮崎市的一座地區聯合發電站(宮崎・市民共同發電所),電廠設立於1993年,為日本首座公民電廠。而在1997年日本滋賀縣石部町(現為湖南市)成立「石部町市民共同發電廠會」,在なんてん共働サービス株式會社的屋頂設立全國第一座商業模式的公民電廠「てんとうむし1號」,此專案規模約4.35kW,總建設經費需要370萬日圓,以每股20萬元日圓為單位,共募集了18個股東,完成了日本首座售電收益分配給股東的公民電廠,每股每年可分得4千日圓。日本公民電廠的成立結構[圖1]主要可分為:投資者(個人或法人),投資人以簽訂契約的方式共同成立LLP(有限責任事業組合)[註1],再由LLP出面投資公民電廠(市民共同發電所),並與電廠設置場所簽訂租賃契約,公民電廠所產生的電力販售給電力公司,售電所得之利益則分配給LLP的有限合夥人。

[圖1]日本公民電廠的成立結構(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日本早期之所以會成立公民電廠,主要是因為全球暖化議題及能源進口問題,讓日本民眾自發的推動公民電廠的建置,而福島核災後,推動公民電廠的理由又多了一項,也就是減少核能電力的使用。由豊田陽介於2017年3月發表的調查報告「市民-地域共同發電所全国調查報告書2016」統計日本100間公民電廠發現各家成立之目的不盡相同,分別為共同防止全球暖化(35家)、以再生能源取代核能(29家)、地區能源供給自給率改善(22家)、增進社區或都市的貢獻(22家)、活化地區經濟活動(18家)、地區再生能源普及率提升(24家)、改變現行能源政策之作為(26家)、透過建立電廠強化與當地居民或政府之合作(29家)。

日本公民電廠發展架構與過程

根據前項報告調查發現,於2012年前市民或社區之公民電廠團體約以每年1至2家的速度成立,但2012年因為日本實行太陽光電FIT機制,促使公民電廠團體迅速攀升,當年度成立家數達到11家[表1]。分析這些團體主要是NPO法人組織為主[表2],其次為一般社團或公司會社,再來為任意團體(無正式法人地位的團體)、其它分別為地域協議會(地方自治團體,如我國的鄉、鎮、市(區)等地方自治機構)、地緣組織(屬於當地的地區性社團,如町自治會等)。

[表1]1971年至2016年日本公民電廠成立家數(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表2]公民電廠團體之組成類型(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報告中亦分析各地區推動公民電廠時最常面臨的課題,主要有資金調度與資金管理、設置場所的選定、公民電廠組織型態、電廠執行人力、設置點/地方關係者/地方自治團體之共識情況、土地或屋頂的建置條件、電廠設備製造商與承包商的選擇、安裝過程的查驗、設置後的管理、相關法規制度及規定、系統設備之認定與併網程序等,前述幾項課題中,以資金調度與管理、設置場所的選定、設置點/地方關係者/地方自治團體之共識情況等三項課題是公民電廠推動過程最常遇到的課題。

另外,報告中指出,公民電廠專案最需要協助支援或政策方案分別為電廠軟硬體的技術支援、專案的財政支持(如補助、低利貸款)、資金的籌資、電廠維運(設備維護、發電監控與量測)、再生能源躉購費率與躉購合約週期、再生能源電力優先併網保證、電廠營運專業知識與人力資源支持、完善的條例制度(地方再生能源自治條例)與配套措施的支援、租稅減免與優惠措施(如固定資產稅優惠、法人稅減免、綠色投資租稅減免)、合適當地需求的能源合作社之組織、公民電廠之共享資訊平台(市民電力協會(市民電力連絡会)、全國性在地能源協會(全国ご當地エネルギー協議会)、公民電廠全國論壇等)。透過相關的支援或政策,可使公民電廠順利建置。整體而言,因為電廠成立的主要團體仍以NPO組織為主,因此在許多技術跟經驗上相對不足,而經調查發現電廠籌備過程,最容易遭遇的問題即是資金取得、技術協助及人才支援等問題,再者承包商的選擇與後續維運都是相當重要的課題,因此電廠推動過程最需要的支援除前述的問題解決方案外,還需要有完善共享資源平台及優惠的租稅或固定收益。

日本公民電廠發展現況

至2015年9月止,日本公民電廠共有1,028件[表3],其中以太陽光電最多共有984件、其次為風力發電共有30件。另外因為日本FIT機制的推動,使2014年公民電廠案件達到歷年最高[表4]。細究太陽光電案場容量分布[表5],發現主要申請容量大都在10kW以上50kW以下(約占總件數54%),其次為10kW以下(約占總件數34%),另觀察歷年案場容量設置情況[表6],在2004年以前太陽光電設置容量大都低於10kW以下,至2005年起10kW以上至50kW以下逐漸攀升,至2012年起案場設置容量大都高於10kW以上。推測太陽光電設置量增加的原因,應是太陽光電面板價格自2005年起已大幅下降至市場可接受的範圍,再加上2012年起推行FIT制度,讓設置者投資門檻降低且具備有穩定的現金收益,也促使銀行更願意提供融資給太陽光電案場,使案場容量朝向朝大型化發展。檢視日本各地區公民電廠設置概況,以日本長野縣最多、其次為福島及東京等地區[表7],推測應是地方政府針對公民電廠提供對應的鼓勵政策,加速地方公民電廠的發展。

[表3]公民電廠發電形式統計(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表4]1994年至2017年日本公民電廠件數統計(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表5]太陽光電案場容量分布(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表6]1994年至2017年日本各地區公民電廠設置概況(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表7]日本各地區公民電廠設置概況(詳細說明如上述內容)

小結

日本自1993年就有公民電廠的案例,推動的理由各有不同,如防止全球暖化、以再生能源取代核能、地區能源供給自給率改善等,甚至部分公民電廠成立是為刺激當地經濟活動,或透過公民電廠強化當地居民或政府合作連結。但早年日本公民電廠因缺乏經濟誘因,再加上資金取得問題,讓公民電廠推動困難重重,但自2012年日本通過FIT制度,讓日本再生能源推動環境更臻完善,也促使日本公民電廠大幅成長。若檢視其差異處,因FIT制度,讓銀行更願意提供融資,而市場因有FIT制度形成完善的產業結構與服務,再加上相關資訊的透明化與公開化,減少公民電廠資金取得問題,降低電廠營運與興建的技術門檻,更透過宗充足公開資訊,讓設置團體能充分地吸取前人經驗,加速設置進程。

借鏡與比較日本發展經驗,我國再生能源設置環境與相關制度,較日本公民電廠推動初期完善許多,然我國公民電廠發展尚在初期,相關設置經驗與案例有限,建議能參考日本過去推動經驗,蒐集相關案例建立案例參考資料庫,讓我國有興趣的團體可以參考。另外,透過日本經驗發現,公民電廠建置相當需要地方政策的支援,故也可蒐集日本各地方自治體之推動策略及政策措施,作為我國中央與地方相關政策制定之參考。

[註1] 有限責任事業組合:台灣稱為「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主要是由1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及1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依據合夥契約共同組成、具有法人格之組織體。原則上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之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則僅就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責。

資料來源:

  1. 市民-地域共同発電所全国調査報告書2016
  2. 「市民の、市民による、市民のための、共同発電所」設置プロジェクト
  3. 市民共同発電所を全国に先駆けて設置(平成9年~)
  4. 関西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協会
回到上頁

Copyright © 工業技術研究院綠能與環境研究所 製作︱經濟部能源署 指導

Copyright © 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地址:10595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三段248號2樓︱電話:(02)8772-0089

網站開放資料宣告隱私權保護政策資訊安全宣告

網站更新日期:2024/4/17︱ 瀏覽人次:18,584,287

通過A檢測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我的E政府

本網站為響應式網頁設計(RWD),建議使用 IE9.0 以上 / Firefox / Chrome 瀏覽器